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包括生产企业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014601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0146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014601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终止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中项目内容应填写齐全; 3.“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应与证照信息一致; 4.法定代表人应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字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委托他人代签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明确代签事项范围及有效期; 5.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6.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展开】 | 申请人需要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二、申请人合法资质凭证 | |||||||||
(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申请配方用药的零售药店还需 | |||||||||
1 | 上级单位或控股企业(国有企业)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同意从事毒性药品经营的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三 | 企业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材料包括专用库房位置、库内布局、库内外视频监控设备布局平面图;申请人为药品零售企业的,提供医疗用毒性药品专用保险柜位置平面图。 2.仓储平面布置图应注明毒性药品库房所在位置; 3.符合受理条件; 4.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展开】 | 包括收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必要性、品种情况;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条件说明及购销存运安全管理措施;医疗用毒性药品专用库房位置、库内布局、库内外视频监控设备布局平面图;毒性药品设施设备情况说明(专用库房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安全运输设备明细);企业毒性药品管理人员情况说明(组织结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相互关系及部门负责人),主管毒性药品的质量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简历,以及学历、职称、执业药师资格文件复印件,申请收购、供应毒性中药饮片的还应提供执业中药师资格证复印件);企业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目录(收购、运输、验收、贮存、保管、销售、出入库、退货、安全保卫);毒性药品来源、流通可追溯的说明材料【展开】 |
四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声明内容包括(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2)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签字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意委托他人代签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明确代签事项范围及有效期; 3.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展开】 | 包含: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展开】 |
五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声明内容包括(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2)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签字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意委托他人代签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明确代签事项范围及有效期; 3.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展开】 |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终止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用于装订);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从事医疗毒性药品收购、经营的审查标准为:1.具备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资格,有与收购、供应品种相适应的经营范围,收购、供应毒性药品的必要性充分; 2.在北京地区已建立现代化物流体系,具有药品配送能力,且与拟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具备毒性药品来源、流通可追溯的能力; 3.具备与收购、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经营、安全保卫设施,且毒性药品专用库房不得异地设置; 4.制定的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保管、销售、出入库、退货、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符合要求; 5.具备公共应急能力,发生重大疫情能够服从行政机关统一协调和药品调配; 申请从事配方用药经营的审查标准为: 1、 申请单位是国营药店,具备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资格,有与收购、供应品种相适应的经营范围,收购、供应毒性药品的必要性充分; 2、 具备与收购、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经营、安全保卫设施,且毒性药品专用库房不得异地设置; 3、 制定的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保管、销售、出入库、退货、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符合要求;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doc |
有效时间 | 不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无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谁规定? |
---|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