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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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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高职学校每年10月中旬启动至次年1月底结束;中职学校每年11月中旬启动至次年1月底结束。高职增设国家控制专业(医药卫生类、公安司法类、教育类等)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中职增设国家控制专业(医药卫生类、公安司法类、教育类等)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此类办理时限较长,如果教育部及行业主管部门延长了审批时间,则承诺办理时限相应延长。(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高职学校每年10月中旬启动至次年1月底结束;中职学校每年11月中旬启动至次年1月底结束。高职增设国家控制专业(医药卫生类、公安司法类、教育类等)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中职增设国家控制专业(医药卫生类、公安司法类、教育类等)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此类办理时限较长,如果教育部及行业主管部门延长了审批时间,则承诺办理时限相应延长。(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报事项属于服务受理范围。符合《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要求。2、申报材料格式规范、数量齐全。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30135;(010)8915006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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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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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3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11100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111003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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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66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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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学校 | |||||||||
(一)、新增专业 | |||||||||
1 |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封面项目填写要规范准确、不能空项,要盖学校公章; 2.学校基本情况表填写要规范准确、不能空项; 3.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要条理清晰、内容详实,不能过于简略,表内写不下可以另附材料; 4.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教师基本情况表、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填写内容要准确,不能空项; 5.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条理清晰、内容全面,不能过于简略; 6.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其中校学术委员会意见不能空项,学校意见要有公章;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可以为空【展开】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展开】 | 一式1份【展开】 |
2 | 北京市高等职业学校申请调整(拟新增、撤销)专业一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项目内容填写准确,不能有空项、漏项;2.学校要加盖公章【展开】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展开】 | 一式1份【展开】 |
(二)、新增国家控制的专业 | |||||||||
1 |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封面项目填写要规范准确、不能空项,要有学校公章; 2.学校基本情况表填写要规范准确、不能空项; 3.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要条理清晰、内容详实,不能过于简略,表内写不下可以另附材料; 4.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教师基本情况表、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填写内容要准确,不能空项; 5.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条理清晰、内容全面,不能过于简略; 6.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其中校学术委员会意见不能空项、学校意见要有公章;医药卫生类专业须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以公文盖章函件形式附后,公安司法类专业须经市级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意见并以公文盖章函件形式附后;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可以为空。【展开】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三条 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展开】 | 一式1份【展开】 |
2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医药卫生类专业须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以盖章公文形式提交,公安司法类专业须经市级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意见并以盖章公文形式提交;2.必须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文格式意见原件扫描件PDF格式,要有部门文头和公章。【展开】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展开】 | 增设医药卫生类专业须经由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增设公安司法类专业须经由市级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1份。【展开】 |
二、中职学校 | |||||||||
(一)、新增专业 | |||||||||
1 |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内所有项目内容填写要准确规范、与项目要求一致,不能空项、漏项;2.开设专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内容要条理清晰、内容详实,不能过于简略,表格内填不下可以另附材料;3.第十三项审核意见中要有学校公章,学校主管部门也要有公章,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必须为空。【展开】 |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展开】 | 一式1份【展开】 |
2 |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调整(拟新增、撤销)专业一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项目内容填写准确规范与项目要求一致,不空项、不漏项,要求盖学校公章。【展开】 |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展开】 | 一式1份【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格式规范、数量齐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件或不收件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属于服务受理范围 2、申报材料格式规范、数量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属于服务受理范围 2、申报材料格式规范、数量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45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备案或不予备案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属于服务受理范围 2、申报材料格式规范、数量齐全 3、符合新增专业备案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1、高(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名单的通知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高(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名单的通知 | |
结果名称 | 高(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名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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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XXXX年高(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名单的通知.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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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教职成【2015】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 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展开】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
依据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教职成厅【2010】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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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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