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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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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4.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年检申报后,如需领取纸质版年检结论通知书或加盖年检章,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86881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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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1008005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111008005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111008005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民政局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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