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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施工项目标准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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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创优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对本建筑集团公司创优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和本建筑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对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项目,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载明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报送至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申请创优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初审,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创优项目进行初评考核。 初评考核应由项目考评主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在创优项目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全项目考核,并及时记录考核得分,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视为通过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可以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通过初评考核的创优项目以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推荐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核,符合优良标准的,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创优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复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创优项目初评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8分以上的;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在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4分以上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经项目考评主体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经项目考评主体初评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等级,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现场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的内容。(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二)目标任务。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来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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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标准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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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第二章 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创优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对本建筑集团公司创优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和本建筑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对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项目,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载明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报送至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申请创优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初审,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创优项目进行初评考核。 初评考核应由项目考评主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在创优项目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全项目考核,并及时记录考核得分,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视为通过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可以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通过初评考核的创优项目以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推荐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核,符合优良标准的,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创优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复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创优项目初评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8分以上的;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在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4分以上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经项目考评主体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经项目考评主体初评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等级,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现场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的内容。(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二)目标任务。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来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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