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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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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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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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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二)施工组织方案;(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3.工程项目监督权限符合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备案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所需文件齐全、原件的份数、格式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5.申请书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手写签名或签章,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6.措施方案“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处应为手写签名或签章,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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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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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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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水务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二)施工组织方案;(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3.工程项目监督权限符合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备案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所需文件齐全、原件的份数、格式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5.申请书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手写签名或签章,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6.措施方案“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处应为手写签名或签章,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25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1017004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765000432H2111017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65000432H2111017004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备案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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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1.工程项目监督权限符合要求; 2.所需文件齐全、原件及复印件的份数、格式符合要求; 3.人员资质、企业资质等满足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4.制度、措施方案及所划分危重大事项等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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