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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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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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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拟聘用医疗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书; (八)拟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九)该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说明; (十)拟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十一)内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第九条 负责受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来源: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的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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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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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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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拟聘用医疗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书; (八)拟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九)该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说明; (十)拟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十一)内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第九条 负责受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来源: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的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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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1021014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102101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1021014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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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 2、上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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