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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
11110000092921359M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进行登记
11110000092921359M2111021002000
0
24d94877-9565-11e9-8300-507b9d3e4710
f951c757-2350-4a68-ab37-913614537bf7
2^3
10
市卫生健康委
110000000000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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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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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进行登记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专家审核通过后20工作日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专家审核通过后20工作日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2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21002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1021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102100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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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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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3)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委托内容发生变更的,请重新授权委托; 2、所有涉及填写名称、地址、号码的内容,请与相关证件登记内容一致; 3、所有材料请按照须知所列顺序排序;填表要求使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提交的文字资料全部要求使用A4纸。若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由申请单位盖章或申请人(办理人)签字,申请书(申请书)封面不得涂改。 4、新版身份证请双面复印;所有复印件注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时间、办理人签名,单位申请的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内容请与核准名称一致,形式须规范;根据要求携带原件现场审核。 5、所有涉及签字内容均需由当事人亲笔签字; 6、申请材料反馈文书凭材料接收凭证和办理人身份证领取。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申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健康体检从业人员花名册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医疗机构执业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健康体检设备质检合格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健康体检场地及科室布局建筑平面图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副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3)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委托内容发生变更的,请重新授权委托; 2、所有涉及填写名称、地址、号码的内容,请与相关证件登记内容一致; 3、所有材料请按照须知所列顺序排序;填表要求使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提交的文字资料全部要求使用A4纸。若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由申请单位盖章或申请人(办理人)签字,申请书(申请书)封面不得涂改。 4、新版身份证请双面复印;所有复印件注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时间、办理人签名,单位申请的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内容请与核准名称一致,形式须规范;根据要求携带原件现场审核。 5、所有涉及签字内容均需由当事人亲笔签字; 6、申请材料反馈文书凭材料接收凭证和办理人身份证领取。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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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材料齐全,发接收凭证,材料不齐全,不接收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9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要求发行政决定书,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审查标准

    符合开展健康体检的有关规定【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制证人员1、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信息登记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信息登记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信息登记
结果名称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信息登记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许可证备注.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卫医政发〔2009〕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展开】

是否收费:

1、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登记收费吗?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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