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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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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受理条件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七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报告(见附件3)提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自2018年12月起,招标机构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完成完整性审核填报,并将评标情况的报告上传至招标网即可完成。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50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 基本编码 | 112019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201900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2019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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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5579511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企业在招标网上完成项目完整性审核后,按照商务部令2014年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留存招标过程档案(包括评标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企业须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情况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公章; 2.材料齐全、完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企业在招标网上完成项目完整性审核后,按照商务部令2014年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留存招标过程档案(包括评标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企业须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附件3)企业提交材料完整、准确【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完成 | 受理 |
审查标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附件3)企业提交材料完整、准确【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完成 | 决定 |
审查标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附件3)【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公布结果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备案审核结果 |
| 送达方式 | |||
|---|---|---|---|
邮寄送达 其他:即办件 | |||
无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备案审核结果 | |
| 结果名称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备案审核结果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备案审核结果样本.png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部门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 依据名称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报告(见附件3)提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是否需要提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情况的报告? |
|---|
| 企业在招标网上完成项目完整性审核后,按照商务部令2014年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留存招标过程档案(包括评标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企业须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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