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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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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第五十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材料应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需加盖公章的公章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整理成册。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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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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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46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204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2046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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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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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书的附件应粘贴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A4纸打印,清晰可辨;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应标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加盖申请人骑缝章,多张广告样件或脚本纸质文件应错开叠加粘贴在规定的位置上。 2、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 3、选择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材料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电子公章,要求相关人员签名的材料请在相应位置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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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广告样件电子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样件完成、清晰。 2.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文字广告应为JPG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兆。 3.视频广告应为JPG格式分镜头脚本及MP4格式的视频文件,分镜头脚本的要求是“画面、旁白、字幕、秒数”,视频文件的大小不得超过10兆。 4.音频广告应为JPG文件文稿及mp3格式的音频文件。 5.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如当地审批部门的要求与上述要求不一致,以当地审批部门要求的样件格式为准 6.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展开】 | 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文字广告应为JPG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兆;视频广告应为JPG格式分镜头脚本及MP4格式的视频文件,分镜头脚本的要求是“画面、旁白、字幕、秒数”,视频文件的大小不得超过10兆;音频广告应为JPG文件文稿及mp3格式的音频文件。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如当地审批部门的要求与上述要求不一致,以当地审批部门要求的样件格式为准【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书的附件应粘贴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A4纸打印,清晰可辨;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应标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加盖申请人骑缝章,多张广告样件或脚本纸质文件应错开叠加粘贴在规定的位置上。 2、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 3、选择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材料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电子公章,要求相关人员签名的材料请在相应位置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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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转市药监局进驻人员审核,不符合标准的一次行告知补证要求。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应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需加盖公章的公章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整理成册。【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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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市药监局进驻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备案 |
审查标准 1、备案广告内容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2、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被原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3、备案广告未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审。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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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市药监局进驻人员 | 1、发布药品广告备案信息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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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发布药品广告备案信息 | |
结果名称 | 发布药品广告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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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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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需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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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为告知承诺事项,不需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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