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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7174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药品广告备案
1111000000002717422112046001000
0
24dd775a-9565-11e9-8300-507b9d3e4710
f329462a-1fe1-4a27-a1f6-c0a8816eda3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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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第五十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材料应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需加盖公章的公章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整理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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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发布药品广告备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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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4.9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本局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本局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第五十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材料应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需加盖公章的公章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整理成册。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46001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717422112046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717422112046001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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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书的附件应粘贴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A4纸打印,清晰可辨;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应标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加盖申请人骑缝章,多张广告样件或脚本纸质文件应错开叠加粘贴在规定的位置上。 2、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 3、选择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材料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电子公章,要求相关人员签名的材料请在相应位置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广告样件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电子样例下载1.样件完成、清晰。 2.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文字广告应为JPG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兆。 3.视频广告应为JPG格式分镜头脚本及MP4格式的视频文件,分镜头脚本的要求是“画面、旁白、字幕、秒数”,视频文件的大小不得超过10兆。 4.音频广告应为JPG文件文稿及mp3格式的音频文件。 5.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如当地审批部门的要求与上述要求不一致,以当地审批部门要求的样件格式为准 6.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展开】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文字广告应为JPG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兆;视频广告应为JPG格式分镜头脚本及MP4格式的视频文件,分镜头脚本的要求是“画面、旁白、字幕、秒数”,视频文件的大小不得超过10兆;音频广告应为JPG文件文稿及mp3格式的音频文件。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如当地审批部门的要求与上述要求不一致,以当地审批部门要求的样件格式为准【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书的附件应粘贴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A4纸打印,清晰可辨;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应标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加盖申请人骑缝章,多张广告样件或脚本纸质文件应错开叠加粘贴在规定的位置上。 2、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 3、选择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材料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电子公章,要求相关人员签名的材料请在相应位置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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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转市药监局进驻人员审核,不符合标准的一次行告知补证要求。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应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需加盖公章的公章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整理成册。【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5个工作日市药监局进驻人员符合标准的予以备案

    审查标准

    1、备案广告内容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
    2、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被原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3、备案广告未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审。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市药监局进驻人员

    1、发布药品广告备案信息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7174_02&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redirect_uri=http%3A%2F%2Fxzsp.yjj.beijing.gov.cn%2Fbfdaww%2FYZTAuth

发布药品广告备案信息
结果名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信息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展开】

是否收费:

1、是否需要审批?
本事项为告知承诺事项,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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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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