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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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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预售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怀柔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谷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综合窗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谷管理部: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咨询台;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咨询台;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咨询台;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咨询台;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咨询台;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咨询台;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咨询台(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咨询台;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咨询台;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咨询台;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咨询台(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咨询台;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咨询台;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咨询台;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咨询台;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咨询台;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咨询台;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咨询台;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咨询台;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咨询台;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咨询台(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咨询台;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咨询台;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咨询台;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咨询台(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咨询台;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咨询台;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咨询台;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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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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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6001004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1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1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j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窗口;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窗口;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窗口;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窗口;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窗口;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窗口;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窗口(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窗口;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1-7号窗口;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窗口;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窗口(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窗口;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窗口;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窗口;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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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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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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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企业注册 | |||||||||
(一) | (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 2.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展开】 |
(二) | (单位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现场办理的经办人或申请人);【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展开】 |
(三) | 单位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填表说明将必填项填写完整、清晰、无涂改; 2.填写的申请表内容与办理业务时单位提供的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核对是否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所加盖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章相符; 4.核对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及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房屋信息审核及交存标准核定 | |||||||||
(一)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项目)需带有房屋登记表及其所附“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开发商名称、项目名称是否符合申报信息; 2.需确认证照真实有效性。【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9〕858 号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将房屋预售许可中包含的楼盘整幢造册后,持预售许可证及房屋登记表所附“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京建权〔2009〕544 号文件《关于〈关于修订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附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楼盘造册审核。【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现房项目)需带有房屋登记表及其所附“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开发商名称、项目名称是否符合申报信息; 2.需确认证照真实有效性。【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9〕858 号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将房屋预售许可中包含的楼盘整幢造册后,持预售许可证及房屋登记表所附“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京建权〔2009〕544 号文件《关于〈关于修订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附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楼盘造册审核。【展开】 | 【展开】 | |
(二)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房屋登记清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公章加盖清晰; 2.核对与开发商端的申报信息、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是否一致。【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三、购房人或开发企业到光大银行交存 | |||||||||
(一) | 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购房人自行交存的)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交款通知列示项与所交房屋信息是否一致【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 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9〕858 号:四、开发企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已交纳未售出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到市住房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房屋产 权人姓名变更手续。 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需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或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交款证明。【展开】 | 【展开】 |
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清册(到户)(开发企业代为交存的)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交款通知列示项与所交房屋信息是否一致; 2.核对交存清册是否有单位公章,并与开发商网端申报信息一致。【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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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业务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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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并办理业务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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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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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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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收据)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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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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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物【2009】8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第五条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第十条中“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3.第十五条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4.第二十六条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的“(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5.第三十条中“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的“(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6.第三十三条中“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7.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 本办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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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6】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将维修资金及时转账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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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物〔2009〕8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将房屋预售许可中包含的楼盘整幢造册后,持预售许可证及房屋登记表所附“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京建权〔2009〕544号文件《关于<关于修订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附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楼盘造册审核。 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根据“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中分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情况,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后,为开发企业出具《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附件1)及《归集房屋信息明晰表》(附件2)。【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是否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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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限价商品房均需要交存维修资金。这些类型房屋的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当前是依照商品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2、公共租赁住房是否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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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如果可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暂不交存维修资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需依照商品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交存。 |
3、购买新建商品房后,购房人(业主)应什么时候交存首期商品房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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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业主)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商品房维修资金。 |
4、小王购买一套商品房以后,应该何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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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应该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交存时,首先由向小王出售住房的开发企业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对需要交存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进行信息登记;然后由开发企业到所售房屋归属辖区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办理房屋信息审核及交存标准核定;核定完成后,再由开发企业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登记小王的个人信息,并打印《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清册(到户)》;最后,可由小王自行持《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网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转出账户仅限于光大银行账户)交存资金,也可先由小王将资金交给开发企业,再由开发企业单位经办人持《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清册(到户)》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网点通过现金或支票等方式代小王交存资金。 |
5、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申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网上业务认证用户密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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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通过https://gjj.beijing.gov.cn登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首页,点击“未认证用户注册”,进入“录入注册信息”页面,录入“用户基本信息”中的“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录入“单位基本信息”中的“单位名称”、“社会诚信代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用户注册信息”中的“手机号码”、“邮箱”、“用户名”、“登录密码”、“确认登录密码”,录入完成后,点击“下一步”,选择激活未认证用户的方式,可选择短信方式或邮件方式。选择短信激活的,通过获取手机短信验证码完成激活;选择邮件激活的,通过登录电子邮箱查收验证邮件完成激活。激活成功后,页面显示单位“未认证用户”注册成功。在注册成功页面,点击“登录”跳转到“未认证用户登录”页面,录入“用户名”、“登录密码”、“验证码”后登录系统。登录后录入“单位名称”、“社会诚信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证件信息并提交,成功后打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申请单》。2.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办理单位注册审核。材料包括: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申请单》1份;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及经办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1份。3.审核无误后,由管理部向单位发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网上业务系统认证用户密钥。 |
6、购买新建商品房后,购房人(业主)交存的商品房维修资金应该如何计算?现行交存标准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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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业主)交存首期商品房维修资金,按照所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单位面积交存标准来核算。按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现行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200元/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
7、首期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前,需要完成哪些前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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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信息登记。由出售房屋的开发企业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录入新增房屋信息(包括小区、楼幢、单元、分户四级信息项)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审核确认。通过房屋信息登记,实现维修资金专户开设。(2)交存标准核定。在房屋信息登记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核定房屋所应交存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通过交存标准核定,确定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额度。 |
8、是否可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任意网点办理首期商品房维修资金交款?是否只能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各网点交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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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是我市唯一负责办理交款的商品房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购房人(业主)或开发企业可以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任意网点办理交款,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各网点地址可从www.cebbank.com网站中【分行网站-北京分行-服务网点】查询或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网查询。为了满足远郊区交款需要,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委托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下属昌平、房山、门头沟、密云、平谷、延庆、怀柔、通州8家支行办理各自区域的商品房维修资金交款业务,上述8家支行网点地址可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网查询。除上述网点外,其它银行网点均不能办理交款业务。 |
9、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登录并使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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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通过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先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然后点击【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网上业务系统】链接登录。 |
10、哪些物业应该由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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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六条规定,下列物业应当由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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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
12、购买二手房时,购房人是否交存商品房维修资金?原业主在该套房屋结余的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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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时,购房人不需交存商品房维修资金。原业主在该套房屋结余的维修资金归购房人(新业主)所有。 |
13、人们通常谈论的商维资金、公维资金、维修资金等概念,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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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谈论的商维资金、公维资金、维修资金等概念,都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类或简化叫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有些地方也俗称大修资金。其按照所交资金的住宅(房屋)性质划分,分为两类,一类是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商品住宅(即商品房)交存,也称商品房维修资金,简称商维资金;一类是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出售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交存,也称房改房维修资金,简称公维资金。 |
14、购买新建商品房后,购房人(业主)应把首期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到哪里?交款途径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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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业主)应把首期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目前,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只有1家,为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交款途径有两种:(1)购房人(业主)可自行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各网点交款;(2)购房人(业主)可将资金交由出售房屋的开发企业代为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各网点交款。 |
15、商品房维修资金由谁交存?归谁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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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全部归业主所有。 |
16、办理首期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过程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和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各网点如何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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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负责对待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其交存标准进行核定。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各网点,负责按照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的核定结果,进行收款。 |
17、经营性商业用房(非住宅)是否交存商品房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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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住宅物业区域内且不与住宅结构相连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非住宅),例如独立的酒店、公寓等,不需要交存商品房维修资金。在住宅物业区域内或与住宅结构相连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非住宅),例如住宅底商、地下车库等,需要交存商品房维修资金。 |
18、完成首期商品房维修资金交款后,如何获取维修资金电子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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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主要为五种: 方式一:通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及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柜台办理电子票据开具或电子票据查询/打印。 方式二: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进行申请。 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gjj.beijing.gov.cn)登陆网上业务平台—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登陆网上业务平台首页,点击左侧菜单栏“维修资金”菜单,跳转住宅维修资金首页,用户在首页我的房屋栏位—点击“更多”进入房屋列表页,在房屋列表页点击“资金明细”进入资金明细列表页,在资金明细页点击“交存记录”进入交存详情页—在交存详情页可办理电子票据开具或电子票据查询/下载。 方式三:通过北京公积金APP进行申请。 通过北京公积金App登陆成功后,点击底部任务栏“办理”跳转办理页,在办理页点击我的维修资金栏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跳转住宅维修资金业务首页,在首页我的房屋栏位 - 点击“更多”进入房屋列表页,在房屋列表页点击“资金明细”进入资金明细列表页,在资金明细页点击“交存记录”进入交存详情页 - 在交存详情页可办理电子票据开具或电子票据查询/下载。 方式四:通过站外交存申请。 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gjj.beijing.gov.cn)便民服务-个人办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在线支付,通过业务流水号和业主名称信息进行资金交存入账后,再次输入业务流水号和业主名称,进入交存详情页,点击开票及查看票据按钮,可办理电子票据开具或电子票据查询/下载。 方式五:通过住房公积金自助机申请 通过住房公积金自助机办理维修资金缴存后,再次点击“个人维修资金交存”按提示输入信息后,点击“我的票据”可办理电子票据开具或电子票据查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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