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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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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基地内软硬件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公共服务空间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基地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少于60家,且其中两个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不低于60%。对聚集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等“高精尖”领域制造业企业的基地,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0家,且其中两个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不低于80%。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服务台账以及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八)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九)入驻小微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且为入驻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费服务。 (十)建有企业服务站,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服务设备、明确岗位设置的服务工作人员、完备的工作指南和制度流程,统筹调配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对接服务。 (来源:《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第六条) 2.示范基地至少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等服务。 (三)信息服务。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研发、设计、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 (四)投融资服务。联合金融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咨询、培训、担保、租赁、投融资对接和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对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专业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专业咨询服务。 (八)产业链服务。为企业对接上下游资源,提供产业链协同配套和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具有与产业方向一致的厂房、实验室、技术平台等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要求包括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来源:《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第七条) 3.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签章有效,各项证照在有效期内。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1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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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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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05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112005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1120050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jxj.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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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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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单位按照当年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通过一体化申报平台,登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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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报告内容无遗漏,需覆盖基地基本情况、入驻企业情况、基地运营管理情况、基地提供服务情况、基地主要服务成效、下一步发展规划、其他需要说明(若有); 2.申请报告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3.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来源:《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第十条)【展开】 | 【展开】 |
二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1份; 2.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3.应为最新年度报告; 4.报告中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5.基本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费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信息; 6.应当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等; 7.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展开】 |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来源:《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第十条)【展开】 | 【展开】 |
或财务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2.应为最新年度报表,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 3.财务报表中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展开】 |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来源:《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第十条)【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单位按照当年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通过一体化申报平台,登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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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系统内提示“已提交 等待申报审核结果” |
审查标准 1.申请单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第六条、第七条);2.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签章有效,各项证照在有效期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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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系统内提示“已提交 等待申报审核结果” |
审查标准 1.申请单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第六条、第七条);2.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签章有效,各项证照在有效期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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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4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根据《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与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及评分 |
审查标准 1.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基地内软硬件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公共服务空间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基地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少于60家,且其中两个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 不低于60%。对聚集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等“高精尖”领域制造业企业的基地,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0家,且其中两个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不低于80%。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服务台账以及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八)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九)入驻小微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且为入驻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费服务。 (十)建有企业服务站,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服务设备、明确岗位设置的服务工作人员、完备的工作指南和制度流程,统筹调配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对接服务。 2.示范基地至少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等服务。 (三)信息服务。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研发、设计、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 (四)投融资服务。联合金融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咨询、培训、担保、租赁、投融资对接和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对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专业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专业咨询服务。 (八)产业链服务。为企业对接上下游资源,提供产业链协同配套和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具有与产业方向一致的厂房、实验室、技术平台等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要求包括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 (一)重点培育科技型、创新型等高成长小微企业的基地。 (二)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或知名企业、创投机构合作,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场景应用和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三)立足首都战略功能定位,聚焦“高精尖”产业领域面向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和产业链服务。 (四)数字化水平高,基本达到物业服务智慧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的基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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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要求,达到标准的予以认定。 |
审查标准 对符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要求,达到标准的予以认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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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关于公布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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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关于公布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 |
结果名称 | 关于公布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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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通知) |
结果样本 | 关于公布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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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十三条: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由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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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经信发〔2022〕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中,第一章第二条: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管理,集聚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空间场所和支撑服务的载体。第一章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随时都能申请认定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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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每年统一组织认定,具体时间见官网 |
2、通过认定有资金支持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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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不过后续年度运营考核为优,会有一定资金奖 |
3、注册在外地的企业可以申报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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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注册地必须在北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
4、申报材料交到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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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每年征集通知里也会明确告知申报入口等申报信息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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