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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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博物馆、图书馆或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进行申报; 2、所报材料必须区分文物等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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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202900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202900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2029003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藏品档案应当报与批准其设立的行政部门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等级区分不准确、文物藏品档案不完整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第十一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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