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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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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博物馆、图书馆或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进行申报; 2、所报材料必须区分文物等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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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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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2900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202900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2029003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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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藏品档案应当报与批准其设立的行政部门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等级区分不准确、文物藏品档案不完整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第十一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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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修改为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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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文物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范本从首都之窗下载,用A4纸打印; 2、按实际情况填写目录; 3、目录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4、加盖公章,并提交和原件一致的电子版PDF文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内容包括藏品总账号、文物名称、质地、年代、来源、鉴定级别【展开】 |
二 | 专家鉴定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专家鉴定意见需由3名及以上专家的签名; 2.专家简历需证明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文物博物技术职称; 3.申报材料需使用A4纸,使用碳素笔填写; 4.纸质材料均需要提供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由三名副高级职称以上相关专业专家出具,须参评人员签名,并附专家简历。【展开】 |
三 |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报材料需使用A4纸,使用碳素笔填写; 2.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修改为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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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 2.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3.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综合窗口收件要点; 4.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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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该事项属于备案事项,申请人将备案申请提交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后,由办理机关存档备案,并发放《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标准电话告知驳回理由。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审批人员审查要点; 3.符合《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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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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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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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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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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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7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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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发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藏品档案应当报与批准其设立的行政部门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等级区分不准确、文物藏品档案不完整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展开】 |
【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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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8月10日文化部令第46号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定级备案材料中涉及一级材料申报单位是否自行上报国家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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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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