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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400756085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出具商事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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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贸促会
11000000000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 《关于规范商事证明业务申请与受理的通知》(贸促认证〔2019〕237号) 经中国贸促会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证明事务。申请人与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主体原则上均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人为贸易中间商企业,与文书单证上盖章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贸易中间商与生产企业间合同、报关单等证明其参与贸易环节的文件,贸易中间商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可受理申请;申请人为投标类企业,其与文书单证上盖章企业不一致,且涉及多家企业文件的,须提供与文书单证上盖章企业间的合同、招标文件等,投标类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可受理申请;申请人为货物运输物流企业,与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不一致时,须提供报关单、提单、航空运单及铁路运单等证明其参与贸易环节的文件,货物运输物流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授权贸促会可受理申请;申请人为从事代办认证业务的代理服务企业,与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应由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向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贸促会申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商事证明业务操作指南》(2018版)的通知”(贸促认证〔2018〕175号) 第二节 首次申请办理,还需提交《商事证明认证备案登记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贸促办(2016)0794号 第十八条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及其授权的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或委托他人申请,为其办理商事证明书。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出证机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 (二)该证明事项属于商事证明业务范畴; (三)该证明事项属于中国贸促会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文书或单证上的签名、签章、印章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清晰; (二)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内容完全一致; (三)提供文书、单证要完整无缺,文面清洁、字迹清楚; (四)主文件随附的外文译本,应由专业翻译公司或专业翻译人员翻译; (五)文书、单证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十一条 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确定并且不存在争议; (二)所提供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充分; (三)对该事实的证明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申办材料建议提前通过电话咨询(010-89151760)或网站查看(https://www.rzccpit.com/titleCertificate.html)。 材料齐备后递送贸促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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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出具商事证明书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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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到现场次数

  •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急件: 3个工作日;现场办理:材料审核合格后,持《付款通知单》到政务大厅北京银行以现金形式汇款,将北京银行出具的《现金进账单》(款项来源栏须标注公司简称和付款通知单编号)交至综合窗口,可立等取件。(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急件: 3个工作日;现场办理:材料审核合格后,持《付款通知单》到政务大厅北京银行以现金形式汇款,将北京银行出具的《现金进账单》(款项来源栏须标注公司简称和付款通知单编号)交至综合窗口,可立等取件。(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 《关于规范商事证明业务申请与受理的通知》(贸促认证〔2019〕237号) 经中国贸促会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证明事务。申请人与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主体原则上均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人为贸易中间商企业,与文书单证上盖章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贸易中间商与生产企业间合同、报关单等证明其参与贸易环节的文件,贸易中间商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可受理申请;申请人为投标类企业,其与文书单证上盖章企业不一致,且涉及多家企业文件的,须提供与文书单证上盖章企业间的合同、招标文件等,投标类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可受理申请;申请人为货物运输物流企业,与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不一致时,须提供报关单、提单、航空运单及铁路运单等证明其参与贸易环节的文件,货物运输物流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授权贸促会可受理申请;申请人为从事代办认证业务的代理服务企业,与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应由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向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贸促会申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商事证明业务操作指南》(2018版)的通知”(贸促认证〔2018〕175号) 第二节 首次申请办理,还需提交《商事证明认证备案登记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贸促办(2016)0794号 第十八条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及其授权的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或委托他人申请,为其办理商事证明书。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出证机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 (二)该证明事项属于商事证明业务范畴; (三)该证明事项属于中国贸促会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文书或单证上的签名、签章、印章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清晰; (二)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内容完全一致; (三)提供文书、单证要完整无缺,文面清洁、字迹清楚; (四)主文件随附的外文译本,应由专业翻译公司或专业翻译人员翻译; (五)文书、单证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十一条 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确定并且不存在争议; (二)所提供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充分; (三)对该事实的证明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申办材料建议提前通过电话咨询(010-89151760)或网站查看(https://www.rzccpit.com/titleCertificate.html)。 材料齐备后递送贸促会受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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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https://banshi.beijing.gov.cn/bjzwchatui/bjzw-chatui/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2095002003 事项编码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3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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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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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文书或单证上的签名、签章、印章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清晰; 2.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内容完全一致; 3.提供文书、单证要完整无缺,文面清洁、字迹清楚; 4.主文件随附的外文译本,应由专业翻译公司或专业翻译人员翻译; 5.文书、单证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确定并且不存在争议; 2.所提供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充分; 3.对该事实的证明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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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文书或单证上的签名、签章、印章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清晰; 2.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内容完全一致; 3.提供文书、单证要完整无缺,文面清洁、字迹清楚; 4.主文件随附的外文译本,应由专业翻译公司或专业翻译人员翻译; 5.文书、单证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确定并且不存在争议; 2.所提供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充分; 3.对该事实的证明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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