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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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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办件类型
1
到现场次数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此事项为联办件及转报件,领事认证文件需经北京市贸促会认证或送交中国贸促会认证,再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最后送外国驻华使馆认证,周期较长。其中市贸促会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中国贸促会5个工作日、外交部领事司10个工作日、外国驻华使馆认证时间参考中国领事服务网公布的《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规定汇编》且办理周期时有调整。以2019年8月阿尔及利亚公布时间为40个工作日为例,送办该使馆的领事认证约需56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此事项为联办件及转报件,领事认证文件需经北京市贸促会认证或送交中国贸促会认证,再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最后送外国驻华使馆认证,周期较长。其中市贸促会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中国贸促会5个工作日、外交部领事司10个工作日、外国驻华使馆认证时间参考中国领事服务网公布的《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规定汇编》且办理周期时有调整。以2019年8月阿尔及利亚公布时间为40个工作日为例,送办该使馆的领事认证约需56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认证办法》(外交部令2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 (三)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 (四)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领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核实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和领事认证书的用途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外方要求,查看中国领事服务网《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规定汇编》(http://cs.mfa.gov.cn/zggmcg/lsrz/sblsrzxz/201609/t20160917_957835.shtml),并通过电话咨询(010-89151759)确认所需材料。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岛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67359197@qq.com【展开】 咨询电话: (010)891517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banshi.beijing.gov.cn/bjzwchatui/bjzw-chatui/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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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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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95002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 委托部门 |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1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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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转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代办涉外商事文件领事认证”是贸促会、外交部、外国驻华使馆多方联办事项。按照《领事认证办法》第十九条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根据《领事认证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和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的领事认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本事项接受现场和快递递交需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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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代办领事认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应完整填写《代办领事认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2,固定格式,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领事认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2号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十九条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 (三)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 (四)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领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核实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和领事认证书的用途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展开】 | 【展开】 |
二、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 | |||||||||
(一) | 公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如办理公证书认证,应是有涉外公证权的公证处出具,通过查看公证书是否有外文证词页确定。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外观是否整洁,装订和制作是否规范。 (二)文书上的印章、签字是否有效,是否清晰完整。 (三)文书内容是否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之处;是否有攻击、诋毁国家和政府之处;是否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之处。 (四)文书格式、内容及译文等是否符合《公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公证书证词是否与司法部规定的《公证书格式》相符等。 (五)文书及申办材料(如文书复印件、使馆申请表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等)是否满足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及相关国家驻华使馆要求(具体要求以“中国领事服务网”相关板块实时更新的信息为准)。 (六)文书涉及的相关文件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七)公证处核发,原件一份。【展开】 | 《领事认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2号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十九条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 (三)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 (四)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领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核实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和领事认证书的用途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展开】 | 【展开】 |
或商业单据类文书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文书内容真实有效。 (二)文书上的印章、签字是否有效,是否清晰完整。 (三)文书及申办材料(如文书复印件、使馆申请表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等)是否满足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及相关国家驻华使馆要求(具体要求以“中国领事服务网”相关板块实时更新的信息为准)。【展开】 | 《领事认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2号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十九条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 (三)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 (四)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领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核实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和领事认证书的用途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展开】 | 【展开】 | |
或商业证明书类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如办理商业证明书类文书认证,应同时提供需贸促会出具商事证明书的相关材料,包括:《商事证明书申办表》(原件1份);需认证的文书(一式两份);《授权书》(原件1份);提供认证文书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文书上的印章、签字是否有效,是否清晰完整。 (二)文书内容是否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之处;是否有攻击、诋毁国家和政府之处;是否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之处。 (三)文书及申办材料(如文书复印件、使馆申请表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等)是否满足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及相关国家驻华使馆要求(具体要求以“中国领事服务网”相关板块实时更新的信息为准)。 (四)文书涉及的相关文件是否存在其他问题。(五)固定格式,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领事认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2号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十九条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 (三)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 (四)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领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核实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和领事认证书的用途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展开】 | 【展开】 | |
三 | 根据中国领事服务网对外公布的《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规定汇编》中不同国家驻华使馆要求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根据中国领事服务网对外公布的《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规定汇编》中不同国家驻华使馆的要求准备材料,建议通过电话咨询确定(010)89151759。综合窗口接收已经与贸促会沟通确认过的申请材料。【展开】 | 《领事认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2号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十九条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 (三)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 (四)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领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核实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和领事认证书的用途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展开】 | 网址:http://cs.mfa.gov.cn/zggmcg/lsrz/sblsrzxz/201609/t20160917_957835.shtml【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政务服务部门人员 | 开具付款通知单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清晰,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员 | 确认款到后办理 |
审查标准 按《付款通知单》要求付款。【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员 | 送外交部办理或转中国贸促会办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清晰,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会签 (不计时限环节) |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人员 | 送文书目的国驻华使领馆办理 |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清晰,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其他 (不计时限环节) | 驻华使馆办理人员 | 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及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 |
审查标准 按《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规定汇编》规定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员 | 发至代办机构 |
审查标准 复核签章和收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政务服务部门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领事认证及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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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领事认证及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领事认证及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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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证明文件)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领事认证及外国驻华使馆认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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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展开】 |
【部门规章】领事认证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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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领事认证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外交部令第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前款所称领事认证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称地方外办)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领事认证机构委托代办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的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展开】 |
【规范性文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 |
制定机关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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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经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六)款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展开】 |
【规范性文件】外交部领事司《复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关于申请外交部领事司授予民事文件送办资质的函》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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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交部领事司《复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关于申请外交部领事司授予民事文件送办资质的函》 |
发布号令(文号) | 领函(2018)106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明确北京市贸促会在代办外交部领事司商事类领事认证业务外,可代办企业涉外商事活动中与其申请的商业文书有关联性的民事类文件。 【展开】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代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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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90元/份 |
收费依据 |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 一、放开以下7项专业服务价格(一)代办外国领事认证、签证。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外交部授权的单位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代办外国领事认证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和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其中,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领事认证,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服务价格文件,依法修订地方定价目录,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业务与代办领事认证业务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贸促商法〔2015〕0001号) 六、根据代办领事认证业务市场化情况,对代办领事认证业务实行阶梯价格收费。收费价格范围为:50元/份-90元/份。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申请单位应在文件受理当日,按《付款通知单》要求付款。 |
收费项目名称 | 代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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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办理外交部领事司单认证费用(经济类文书:100元、民事文书:50元,急件每份加收50元加急费); 办理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使馆双认证所需费用(经济类文书:100元、民事文书:50元,急件每份加收50元加急费)+认证代办加急费200元+使馆认证费;申办附加证明书费用(商业类文书:100元,民事文书:50元,急件每份加收50元加急费)。 |
收费依据 | 外交部收费: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8号);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申请单位应在文件受理当日,按《付款通知单》要求付款。 |
1、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件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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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通关结汇的商业单证(如:原产地证、商业发票、报关单、装箱单、提单、商检证、保险单等),涉外商贸活动的证明文件(如:出口声明、代理协议、合同、价格单、品质证明、自由销售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质量体系证明、资信证明、公证书等),以及各类民事文件(如:出生证、结婚证、亲属证明、学历证明、驾照、毕业证、民事委托书等)。 |
2、什么是领事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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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
3、什么是双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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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双认证”是指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 |
4、领事认证会失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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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书无效。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而进行更正的,原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的领事认证自动失效。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撤销的,领事认证书自该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因撤销而失效之日起同时自动失效。 |
5、什么是单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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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单认证”是指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只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 |
6、什么是附加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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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证明书是适用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之间的、用以替代传统领事认证书的一种有固定格式的证书。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无需其他认证手续即可在《公约》缔约国之间自由流转。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同领事认证书一样,附加证明书仅证明所证公文书的来源,确认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并不证明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在中国,外交部是附加证明书签发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外交部领事司是具体执行部门,附加证明书由外交部及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签发。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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