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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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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五)办公场地证明;(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来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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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五层559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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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03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03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03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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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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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注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69、70条,提供以上材料,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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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 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填写一致;受理人员自行登录工商信息网核验。 (2) 需填写变更注销内容及其理由; (3) 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许可证如丢失,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展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展开】 | 提供拟注销的许可证【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注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69、70条,提供以上材料,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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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准确、清晰 |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五)办公场地证明;(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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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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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审批人员 | 符合审查要求决定通过,并签署意见;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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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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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同意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同意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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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同意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批复.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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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展开】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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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04年7月19日发布,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还能再申请办理该许可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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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许可证后,如确有业务需要,符合办理条件的可以提交申请,再次申请的许可证编号与注销前的许可证编号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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