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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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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备案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1)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覆盖网络交易处理。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材料齐全完整,证照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010)8269181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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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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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401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11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cjgj.beijing.gov.cn/bsf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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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网络餐饮服务自建网站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备案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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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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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展开】 | (请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portal/index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下载打印)【展开】 |
二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样例为参考样例。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展开】 | 【展开】 |
三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完整、清晰。 2.委托人、被委托人、授权事项、授权期限内容明确。 3.有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展开】 | 需含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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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准予受理;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新办/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申请人自备):A4纸打印,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的,需为清晰完整的PDF扫描件或图片格式文件。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政府部门核发(不能共享)):名称应与信息登记表中保持一致,使用A4纸复印,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应包含附页。网络第三方平台餐饮提供者分支机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A4纸复印,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分支机构公章。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的,需为清晰完整的PDF扫描件或图片格式文件。 3.授权委托书(仅限委托办理)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授权事项清晰、完整,应包含授权人、被授权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授权期限、授权事项,加盖企业公章。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的,需为清晰完整的PDF扫描件或图片格式文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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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备案信息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审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
审查标准 1.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新办/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申请人自备):A4纸打印,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的,需为清晰完整的PDF扫描件或图片格式文件。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政府部门核发(不能共享)):名称应与信息登记表中保持一致,使用A4纸复印,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应包含附页。网络第三方平台餐饮提供者分支机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A4纸复印,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分支机构公章。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的,需为清晰完整的PDF扫描件或图片格式文件。 3.授权委托书(仅限委托办理)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授权事项清晰、完整,应包含授权人、被授权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授权期限、授权事项,加盖企业公章。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的,需为清晰完整的PDF扫描件或图片格式文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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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要求,准予备案;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 |
审查标准 1.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新办/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申请人自备):A4纸打印,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的,需为清晰完整的PDF扫描件或图片格式文件。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政府部门核发(不能共享)):名称应与信息登记表中保持一致,使用A4纸复印,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应包含附页。网络第三方平台餐饮提供者分支机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A4纸复印,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分支机构公章。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的,需为清晰完整的PDF扫描件或图片格式文件。 3.授权委托书(仅限委托办理)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授权事项清晰、完整,应包含授权人、被授权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授权期限、授权事项,加盖企业公章。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的,需为清晰完整的PDF扫描件或图片格式文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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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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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 |
结果名称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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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备案信息表汇总.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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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展开】 |
【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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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备案新办必须使用本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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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备案申请人主体资质应当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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