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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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要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规定条件。 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规定,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3. 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 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 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 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 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 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 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 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1. 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 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 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4. 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5. 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二、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按照要求签字、盖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临时窗口(季节性事项,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委通知公告为准)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78107;(010)5557777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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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000706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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