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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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应当遵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材料要求: 1.材料为纸质的,需采用A4纸打印; 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核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前后保持一致(原社会信用代码在双公示系统或双公示上报表可查); 3.增加经营范围的需写明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或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 4.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岛区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10)89150234;二层A岛区:(010)8915026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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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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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14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14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14001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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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变更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的,需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的,按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名称提交申请;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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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如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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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为纸质的,需采用A4纸打印; 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注意填写住址;变更企业名称的,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进行申请; 3.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前后保持一致; 4.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如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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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受理通知单;2.不予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如材料为纸质的,需采用A4纸打印;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核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前后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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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
审查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应当遵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材料要求: 1.材料为纸质的,需采用A4纸打印; 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核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前后保持一致(原社会信用代码在双公示系统或双公示上报表可查); 3.增加经营范围的需写明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或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 4.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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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兽药经营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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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兽药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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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兽药经营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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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兽药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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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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