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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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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2.申请评审的线路初期运营(试运营)满1年(来源《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3.申办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gdyyc@bjjtw.gov.cn【展开】 咨询电话: 北京市交通委轨道运营管理处办公室:(010)5553099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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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yonghu/static/jtw/zixu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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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11101605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5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5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邮件查询:gdyyc@bjjtw.gov.cn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轨道交通正式运营综合评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一、《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7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二、《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 (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的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处理完毕; (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初期运营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转入正式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安全发〔2013〕273号)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在确认轨道交通线路达到正式运营条件后,于试运营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正式运营备案,并会同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完成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工程主要节点、工程实施和功能实现情况等内容。 (二)遗留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尾工建设和缺陷整改情况、遗留问题确认情况等内容。 (三)实体和资料移交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实体、资产清单、各类资料和工程手续交接和确认情况等内容。 (四)试运营报告,包括试运营期指标情况、人员培训和履岗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内容。 (五)未尽事宜工作安排报告,包括未尽事宜风险分析、工作协议和后续工作安排等内容。【展开】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展开】 |
| 二 | 工程完成情况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 2.必要时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一、《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7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二、《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 (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的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处理完毕; (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初期运营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转入正式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安全发〔2013〕273号)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在确认轨道交通线路达到正式运营条件后,于试运营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正式运营备案,并会同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完成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工程主要节点、工程实施和功能实现情况等内容。 (二)遗留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尾工建设和缺陷整改情况、遗留问题确认情况等内容。 (三)实体和资料移交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实体、资产清单、各类资料和工程手续交接和确认情况等内容。 (四)试运营报告,包括试运营期指标情况、人员培训和履岗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内容。 (五)未尽事宜工作安排报告,包括未尽事宜风险分析、工作协议和后续工作安排等内容。【展开】 | 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工程主要节点、工程实施和功能实现情况,以及电子文档【展开】 |
| 三 | 遗留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 2.必要时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一、《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7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二、《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 (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的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处理完毕; (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初期运营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转入正式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安全发〔2013〕273号)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在确认轨道交通线路达到正式运营条件后,于试运营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正式运营备案,并会同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完成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工程主要节点、工程实施和功能实现情况等内容。 (二)遗留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尾工建设和缺陷整改情况、遗留问题确认情况等内容。 (三)实体和资料移交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实体、资产清单、各类资料和工程手续交接和确认情况等内容。 (四)试运营报告,包括试运营期指标情况、人员培训和履岗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内容。 (五)未尽事宜工作安排报告,包括未尽事宜风险分析、工作协议和后续工作安排等内容。【展开】 | 包括工程尾工建设和缺陷整改情况、遗留问题确认情况,以及电子文档【展开】 |
| 四 | 实体和资料移交情况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 2.必要时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一、《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7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二、《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 (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的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处理完毕; (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初期运营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转入正式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安全发〔2013〕273号)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在确认轨道交通线路达到正式运营条件后,于试运营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正式运营备案,并会同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完成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工程主要节点、工程实施和功能实现情况等内容。 (二)遗留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尾工建设和缺陷整改情况、遗留问题确认情况等内容。 (三)实体和资料移交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实体、资产清单、各类资料和工程手续交接和确认情况等内容。 (四)试运营报告,包括试运营期指标情况、人员培训和履岗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内容。 (五)未尽事宜工作安排报告,包括未尽事宜风险分析、工作协议和后续工作安排等内容。【展开】 | 包括工程实体、资产清单、各类资料和工程手续交接和确认情况【展开】 |
| 五 | 试运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 2.必要时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一、《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7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二、《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 (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的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处理完毕; (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初期运营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转入正式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安全发〔2013〕273号)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在确认轨道交通线路达到正式运营条件后,于试运营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正式运营备案,并会同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完成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工程主要节点、工程实施和功能实现情况等内容。 (二)遗留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尾工建设和缺陷整改情况、遗留问题确认情况等内容。 (三)实体和资料移交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实体、资产清单、各类资料和工程手续交接和确认情况等内容。 (四)试运营报告,包括试运营期指标情况、人员培训和履岗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内容。 (五)未尽事宜工作安排报告,包括未尽事宜风险分析、工作协议和后续工作安排等内容。【展开】 | 包括试运营期指标情况、人员培训和履岗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以及电子文档【展开】 |
| 六 | 未尽事宜工作安排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 2.必要时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一、《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7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二、《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 (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的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处理完毕; (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初期运营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转入正式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安全发〔2013〕273号)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在确认轨道交通线路达到正式运营条件后,于试运营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正式运营备案,并会同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完成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工程主要节点、工程实施和功能实现情况等内容。 (二)遗留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尾工建设和缺陷整改情况、遗留问题确认情况等内容。 (三)实体和资料移交情况报告,包括工程实体、资产清单、各类资料和工程手续交接和确认情况等内容。 (四)试运营报告,包括试运营期指标情况、人员培训和履岗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内容。 (五)未尽事宜工作安排报告,包括未尽事宜风险分析、工作协议和后续工作安排等内容。【展开】 | 包括未尽事宜风险分析、工作协议和后续工作安排,以及电子文档【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符合条件,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1.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3.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处室初审人员 | 1.符合办理标准的,签署通过意见,转至处室复审人员; 2.不符合办理标准的,签署不通过的意见处室复审人员。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2.申请评审的线路初期运营(试运营)满1年,申请日期在试运营期满1年后60日内; 3.申办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其他 | 10个工作日 | 处室复审人员 | 1.符合办理标准的,在审批系统内签署同意办理意见,转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处主要领导; 2.不符合办理标准的,在审批系统内签署不同意办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转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处主要领导。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2.申请评审的线路初期运营(试运营)满1年,申请日期在试运营期满1年后60日内; 3.申办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专家评审通过。【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处室主要领导 | 1.符合办理标准的申请,作出给予办理的决定,在审批系统内签署同意办理意见,出具加盖市交通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 2.不符合办理标准的申请,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审批系统内签署审核不同意办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出具加盖市交通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不予办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2.申请评审的线路初期运营(试运营)满1年,申请日期在试运营期满1年后60日内; 3.申办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专家评审通过。【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轨道交通正式运营综合评审)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办理通知书(轨道交通正式运营综合评审)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其他:公文交换 | |||
无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轨道交通正式运营综合评审) |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轨道交通正式运营综合评审) |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轨道交通正式运营综合评审).docx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办理通知书(轨道交通正式运营综合评审) |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办理通知书(轨道交通正式运营综合评审) |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办理通知书(轨道交通正式运营综合评审).docx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第一款,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第十二条,第二款,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运营;经综合评审符合试运营条件的,转入试运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申请办理此事项是否收费? |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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