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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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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来源《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条)。2.申请应携带原件,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无延时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退役军人服务大厅1号2号3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986525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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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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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2400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518020J2000724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518020J200072400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退役军人服务大厅1号2号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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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办理材料涉密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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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个人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内容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服役年限、致残原因、致残经过、残疾部位;用A4纸打印;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人档案中涉及申请人身份的人事档案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盖公章)的人事登记材料。用A4纸打印;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展开】 | 【展开】 |
三 | 致残经过说明文件(申请新办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包含姓名、性别、致残原因、致残时间、经过、残疾部位;用A4纸打印;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展开】 | 【展开】 |
四 | 医疗终结后的医疗诊断证明(申请新办提供,并加盖医院公章)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指定的医疗定点鉴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展开】 | 【展开】 |
五 | 原始医疗说明材料或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申请补办提供 | 其他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档案中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院住院、手术或门诊病历等说明材料。用A4纸打印;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六 | 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说明材料(申请调整等级提供)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服役年限、致残原因、致残经过、残疾部位、原始病历材料。用A4纸打印;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展开】 | 【展开】 |
七 | 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申请调整提供;加盖医院公章)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展开】 | 【展开】 |
八 | 本人近期二寸证件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本人近期二寸证件照。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展开】 | 【展开】 |
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公安机关出具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展开】 | 【展开】 |
十 | 遗失声明残疾证件丢失补办时提供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查看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声明人与申请人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展开】 | 【展开】 |
十一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法定定形式且符合政策即收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法定定形式且符合政策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2、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6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通过予以认定,审批未通过予以告知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2、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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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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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伤残人民警察证.jpg |
有效时间 | 10年到长期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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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因公伤残人员证封皮.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年龄时效不一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残疾军人证封皮.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年龄时效不一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封皮.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年龄时效不一样 |
无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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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展开】 |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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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文件是什么?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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