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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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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地方认定机构组织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及评审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送至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备案,待全国高新认定领导小组备案性审核无异议后再由地方认定机构对获得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发证书,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单位多,流程较复杂,无法确定明确的办结时限。结合历年办理情况,对时限进行了压缩。(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地方认定机构组织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及评审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送至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备案,待全国高新认定领导小组备案性审核无异议后再由地方认定机构对获得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发证书,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单位多,流程较复杂,无法确定明确的办结时限。结合历年办理情况,对时限进行了压缩。(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在要求盖章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来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临时窗口(季节性事项,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委通知公告为准)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827151;(010)5557777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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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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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0600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innoco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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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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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封面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如不符合审核要点退回申请人修改并再次提交)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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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二、认定程序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并下载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1.通过网上形式审查合格后并从系统中导出打印(带水印),不要修改格式和内容; 2.用A4纸打印; 3.申请书封皮单位名称处、申请表首页表头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公章单位名称需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展开】 | 申请单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完成网上填报后,从系统导出认定申请书。【展开】 |
二 | 注册登记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纸质复印件1份。【展开】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展开】 | 【展开】 |
三 |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软基著作权证书、变更手续、受让受赠协议、付款凭证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如研发活动立项、中期、验收等不同期间的文件、进度、投入、参与人员等相关材料; 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如合同、发票、样品、样机等相关材料,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如制度文件或协议等相关材料; 3.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内容一致; 4.申请人自备; 5.纸质复印件1份; 6.内容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展开】 | 【展开】 |
四 |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依据企业申报技术领域或所属行业特点,结合申报企业自身情况,说明应充分,逻辑关系明确; 2.所述内容与证明材料名称统一; 3.申请人自备; 4.纸质复印件1份。【展开】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展开】 | 【展开】 |
五 |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员工花名册、社保缴费证明,科技人员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2.申请人自备; 3.纸质复印件1份。【展开】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展开】 | 【展开】 |
六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中介机构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 2.企业可自行选择; 3.纸质原件1份。【展开】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展开】 | 【展开】 |
七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会计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中介机构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 2.企业可自行选择; 3.纸质原件1份。【展开】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展开】 | 【展开】 |
八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税务系统打印(政府部门核发,纸质); 3.复印件1份。【展开】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封面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如不符合审核要点退回申请人修改并再次提交)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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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 符合条件的由各区科委/园区管委会审核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补正或告知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企业需于申报当年所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时间范围内依据通知规定向受理机构递交认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符合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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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20个工作日 |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和综合核查,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 科技部火炬中心经抽查后认定通过的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站公示备案名单,不通过的不予公示备案 |
审查标准 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及申报通知具体要求。即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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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认定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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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
结果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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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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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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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展开】 |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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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火〔2016〕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展开】 |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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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网站已经公示了,什么时候能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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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企认定流程,北京市认定小组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发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备案的同时认定管理工作网挂出公示,公示期后领导小组对名单内企业进行备案性审查,审查通过核发证书编号,企业可在系统中看到证书编号。编号核发后,制作证书发放给企业。 |
2、研发费用辅助账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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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
3、公司知识产权属于个人的可以使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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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
4、公司成立多久可以申报高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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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其他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
5、知识产权可以重复使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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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 |
6、事务所可以随便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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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应满足以下几点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
7、我公司想提交高新认定申请资料,请问纸质资料装订有什么要求,是否有顺序要求,是都装订在一起,还是按要求分开装订,是否需要装在档案袋中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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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纸质材料提交问题,请咨询所属区科委或园区管委会。 |
8、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含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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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委托研发可以算研发费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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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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