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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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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材料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3.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4.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使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办理,需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5.二级、三级、三级(暂定)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使用北京市房地产估价管理系统办理,实行全程网办。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7275;(010)891501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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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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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17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1017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101700100007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97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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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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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的需同时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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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一级) | |||||||||
(一)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A4幅面; 2)一级企业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填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下载打印; 3)申请表需加盖公章。【展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展开】 | 【展开】 |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二级、三级、暂定级) | |||||||||
(一)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变更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二级、三级、三级(暂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系统填报。【展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展开】 | 【展开】 |
(二)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内容与申请事项相符,符合承诺书形式。【展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展开】 | 【展开】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承诺内容与申请事项相符,符合承诺书形式。【展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的需同时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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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接收材料凭证》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材料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申请人按要求签字、盖章,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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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业务部门负责人 | 符合遗失补证条件的,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不符合补证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2.申请信息填报完整; 3.材料合法有效,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6.申请事项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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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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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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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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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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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房〔2016〕27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公司章程必须工商部门备案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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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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