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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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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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21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办理信息
初审件
30(工作日)
7.5(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给予接收凭证,不齐全一次告知需提交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变更审批事项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且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接收材料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7.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资料齐全且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
办理结果: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一、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变更变更申请表(含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原件1份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不包括分立或合并)及单位地址(不包括迁址)变更还需
(一)、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缩减认证项目时还需
(一)、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副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缩减检测项目一览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一、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2. 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3.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4.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 5.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6. 申请材料根据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 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2. “申请单位”名称须与法人证书中核准的名称一致; 3. “法定代表人”须与法人证书中核准的名称一致; 4. “单位地址”须与法人证书中核准的地址一致。 三、增加开展项目或迁址时提供:按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审定行政许可(新办)办理须知办理。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5〕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74项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卫监督发〔2012〕2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条 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 (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规范性文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卫生部:(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1.问:去哪提交材料
答:市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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