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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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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内容需真实、有效,电子材料需清晰、完整、与原件一致; 2.申请人应遵循相关限制和禁止,限制或者禁止以下有关技术的进出口(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需提交变更申请书、合同变更协议、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来源:《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北京市商务局:(010)89150495;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010)67857581;大兴区商务局:(010)8129606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1层“两区”建设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大兴区商务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十五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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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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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904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4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44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北京市:(010)89150495;经开区:(010)67869064;大兴区:(010)81296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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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subject/yuyue/detail.html?id=18;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提交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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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选择线上上传材料的申请企业(上传材料后请与89150495联系),待审核通过后,携带全部上传材料(材料要求同上)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变更记录表。自2021年5月1日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辖区内各相关企业进行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事宜,请分别到以下地址办理: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联系电话:67857581;2、大兴区商务局,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十五号,联系电话:8129606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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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提成类(进口)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变更申请书需载明的信息包括:签约各方公司名称、合同名称、合同号码、合同生效日期、合同有效期、合同金额、登记日期、登记证书编号、此次申请变更相关内容(需与合同内容及提成基准说明文件一致)、联系人、电话、公司名称、日期。 2.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3.企业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需加盖单位公章,签约各方公司名称、合同名称、合同号码、合同生效日期、合同有效期、合同金额、登记日期、登记证书编号、此次申请变更相关内容(需与合同内容一致)、联系人、电话、公司名称、日期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 |||||||||
(一) |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要与变更申请书载明登记日期、登记证书编号一致。 2.企业采用A4纸复印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要与变更申请书载明登记证书编号一致。 2.企业采用A4纸复印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展开】 |
三、原技术进口合同为中文合同 | |||||||||
(一) | 技术进口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符合技术审查、贸易审查要求。【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展开】 |
四、原技术进口合同为外文合同 | |||||||||
(一) | 技术进口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符合技术审查、贸易审查要求。【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展开】 |
技术进口合同中文译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展开】 | |
五 | 已登记技术进口合同变更事项的补充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补充协议需合法有效,签约各方手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外文需提供译本。 3.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4.企业采用A4纸复印、装订。【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 | 提成基准金额的说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依据已登记合同条款规定出具本次变更涉及提成基准金额形成时间的第三方计算依据(如:审计报告或加盖税务部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或申请企业开具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同时提供发票清单)。 2.依据的时间、金额、币种需与申请单位变更申请书内容一致。 3.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企业采用A4纸复印、装订。【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依据已登记合同条款规定出具本次变更涉及提成基准金额形成时间的第三方计算依据。注:依据的时间、金额、币种需与申请单位变更申请书内容一致。【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选择线上上传材料的申请企业(上传材料后请与89150495联系),待审核通过后,携带全部上传材料(材料要求同上)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变更记录表。自2021年5月1日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辖区内各相关企业进行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事宜,请分别到以下地址办理: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联系电话:67857581;2、大兴区商务局,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十五号,联系电话:81296067。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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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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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标识为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系统中标记为退回,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符合审查条件,予以网上批复,在系统中标记为登记; 2.不符审查合条件,不予网上批复,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合规;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法规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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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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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 |
结果名称 | 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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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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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第3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展开】 |
【部门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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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书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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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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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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