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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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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具有港澳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港澳地区永久性居民的医师。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来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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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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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106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102106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102106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grfw/?ppid=1001&did=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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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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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 |||||||||
(一)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需个人手签签字,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填写完整规范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 | 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展开】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三) | 港澳台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人基本信息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展开】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四) | 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人基本信息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展开】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五) | 香港、澳门地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人基本信息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展开】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六) | 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香港、澳门地区专科医师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人基本信息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展开】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资格类别相应的专科医师资格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人基本信息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展开】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七) | 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人基本信息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展开】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执业登记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人基本信息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展开】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八) | 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人基本信息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展开】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九)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准确,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展开】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 | 医师资格认定公证材料{前款(三)至(九)项的内容必须经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准确、须加盖公证章【展开】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接收凭证,不符合要求,不接收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具有港澳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港澳地区永久性居民的医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具有港澳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港澳地区永久性居民的医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负责人员 | 符合要求,发医师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具有港澳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港澳地区永久性居民的医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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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医师资格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医师资格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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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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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医师资格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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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医政发〔2009〕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
依据名称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医政发〔2009〕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事项所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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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是指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上述地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可申请获得的内地医师资格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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