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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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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系统上传材料清晰完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138;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10)8915010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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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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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54008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400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4008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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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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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3〕348号)相关要求,申请人可通过在业务系统中上传申报材料申请办理业务,无需再到现场申报,办理业务咨询电话89150138。企业申报资质标准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查看详细资质标准的网址链接为: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0707/20070706_763844.html。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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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企业通过系统填报信息生成申请表,打印、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并原件扫描上传 2、申请书内容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4、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页需核查法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是否填写,是否有法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与所提交的附件材料中所体现的相关内容一致,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基本情况如实填写 7、检查“法定代表人情况、技术负责人情况、企业负责人情况”处,需要贴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和亲笔签名 8、审核系统申报人员专业、数量是否达标(不需要查询住建部官网)【展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展开】 | 申请表要求法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事项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承诺书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齐全,分别与企业公章、签字(或盖人名章)名称一致;承诺日期应在系统申报日期前,承诺书原件扫描上传;承诺书的承诺内容未作删减、修改等;承诺书中填报本次申请延续的资质序列和类别不得超出企业既有资质、资质等级,应与既有资质等级一致。【展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展开】 | 承诺书应从系统中下载,按要求填写相应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扫描上传【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上传)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检查系统中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否已上传,且清晰、完整(如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展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展开】 |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展开】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经省级及以上注册管理部门批准。 2.证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展开】 | 系统获取注册监理师信息,申报人勾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监理师申报。【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3〕348号)相关要求,申请人可通过在业务系统中上传申报材料申请办理业务,无需再到现场申报,办理业务咨询电话89150138。企业申报资质标准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查看详细资质标准的网址链接为: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0707/20070706_763844.html。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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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系统上传材料清晰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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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短信通知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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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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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
结果名称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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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5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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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展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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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展开】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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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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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市〔2007〕1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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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市〔2016〕1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删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审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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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审改办发〔201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可以在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之后,再办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变更手续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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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企业需先期完成监理工程师注册(变更)手续,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后,方能取得资质。注册人员(注册)变更事项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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