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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1110000756701202G
北京市商务局
外资研发总部认定(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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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3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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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7
市商务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一、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设机构;2.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3.有固定研发场所、有专职研发人员;4.母公司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总部职能;5.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符合本《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对于知名或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来源: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二、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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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外资研发总部认定(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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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商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一、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设机构;2.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3.有固定研发场所、有专职研发人员;4.母公司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总部职能;5.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符合本《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对于知名或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来源: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二、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4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0719003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3000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91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49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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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承担研发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展开】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境外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展开】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注明设立研发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内容规范详细、明确职能。【展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展开】
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档案查询机构加盖查询有效章或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加盖企业公章。【展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展开】
《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市政府审改办关于推行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第三项)【展开】【展开】
研发场所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内容清晰,加盖企业公章。【展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展开】
上一年度的验资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注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展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展开】
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注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展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展开】
外资研发总部相关情况统计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加盖企业公章。【展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展开】
外资研发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展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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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商务局审核人员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第四条)【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审查通过的,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电子证照;审查不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事项退回受理。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第四条)【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商务局审核人员

    1、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
结果名称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三年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政发〔202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 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商总部字〔2021〕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设机构;
2.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
3.有固定研发场所、有专职研发人员;
4.母公司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总部职能;
5.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
【展开】

是否收费:

1、母公司经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能否提供复印件?
答:可以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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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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