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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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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项目属于《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2.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源《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3.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来源:《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4.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实施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确保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来源:《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第十款);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8.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010)8915073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2层C岛105-117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jtw.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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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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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4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4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4500007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banjian.html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2层C岛105-117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010)8915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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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一、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区域内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 二、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规划面积约50平方公里区域内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行使。 三、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及拓展区(不含亦庄新城通州部分)约812平方公里区域内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行使;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各辖区内(共计70.62平方公里)分别由朝阳区交通委、海淀区城管委(交通委)、顺义区交通局和昌平区交通局行使;在峪口镇约64.5平方公里区域内由平谷区交通局行使。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核实材料原件及盖章情况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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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应符合有效期内的以下文件之一: 1.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规划意见复函;3.建设方案规划审查意见;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一会三函项目);5.“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查意见函等;6.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相关文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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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项目名称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与其他材料一致; 2.业主单位、编制单位名称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且应分别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两个公章都必须加盖,加盖的公章应完整、清晰,不能是扫描文件; 3.章填写的日期不得晚于申报时间,日期填写应准确、清晰,不得有涂改; 4.线下申请需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采用A4打印;线上申请需提供电子版1份,文件格式为PDF; 5.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6.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展开】 | 填写完整并加盖业主单位与编制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纸质版交评报告扉页签字齐全,签字应为手签,不得为扫描、打印签名; 2.纸质版交评报告加盖业主单位与编制单位公章,公章均应完整、清晰; 3.纸质版交评报告正文章节满足交评报告编制标准要求,附图签字完整、清晰,附件内容完整、清晰; 4.提交纸质版交评报告1份,采用A3幅面,装订无松散,字迹清晰,无白页、倒页、错页;提交电子版光盘1份,光盘中应包含2010版word格式报告、2010版cad格式图纸; 5.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6.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展开】 | 同时提交电子光盘一份(2010版Word格式报告,2010版cad格式图纸)【展开】 |
三 | 建设项目规划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规划文件在有效期内,或有延期手续; 2.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应符合有效期内的以下文件之一: (1)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2)规划意见复函; (3)建设方案规划审查意见;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一会三函项目); (5)“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查意见函等; (6)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相关文件; 3.需提交正本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内容完整、字图清晰,幅面与原件一致,不得缩印; 4.该材料无固定模板,按照样例要求提供; 5.该材料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应符合有效期内的以下文件之一: 1.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规划意见复函;3.建设方案规划审查意见;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一会三函项目);5.“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查意见函等;6.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相关文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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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申报: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收件: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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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 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加盖业主单位与编制单位公章)(原件1份);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1份(2010版word格式报告、2010版cad格式图纸))(原件1份);区政府征求意见文件(原件1份;含附件)或市规自委征求意见文件(复印件1份;含附件)或归口主管单位征求意见文件(复印件1份;含附件)或中心城区和新城地区控规维护部门联审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或市规自委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照面及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6.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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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1.符合审查标准,出具《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 2.不符合标准的,令申请人限期整改。 | |
审查标准 1.依据办事人提交的图纸或其他信息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申请填报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2.符合《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 787-2020标准;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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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1.符合审查标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2.不符合标准的,令申请人限期整改。 | |
审查标准 1.依据办事人提交的图纸或其他信息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申请填报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2.符合《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 787-2020标准;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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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现场检查环节的办理结果如下: 1.符合检查要求,出具《勘察记录》; 2.不符合检查要求,限期令申请人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复查。 | |
审查标准 1.依据办事人提交的图纸或其他信息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申请填报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2.符合《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 787-2020标准;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8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内部环节,不对外 |
审查标准 1.依据办事人提交的图纸或其他信息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申请填报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2.符合《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 787-2020标准;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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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标准的,出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XXXX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函》; 2.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 |
审查标准 1.依据办事人提交的图纸或其他信息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申请填报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2.符合《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 787-2020标准;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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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XX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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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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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三年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XX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函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XX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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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XX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函.docx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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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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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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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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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第二款 独立设置的停车设施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重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一并纳入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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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2〕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第三款 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 【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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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运发〔2013〕36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第十款 ——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实施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确保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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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城〔2010〕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时,加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按照停车配建标准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配建停车设施挪作他用。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报件阶段及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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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咨询人员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判断项目类型,并告知相应类型的申报材料(回答内容与办事指南一致) |
2、交评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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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为网上申请、窗口受理、交评审查、出具意见、告知送达,并告知网上填报网址、窗口地址等详细情况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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