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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731002000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设定依据: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展开】 | ||
|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 依据名称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16年4月29日修订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展开】 | ||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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