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00;法定工作日 下午14:00—16: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4401185【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2014903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903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903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rsj.beijing.gov.cn/xxgk/zfxxgk/ysqgk/ 电话查询:(010)64401185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4401185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窗口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信息公开窗口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邮政编码:100011。 3.网页申请。请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10-64401140,确认电话:010-64401185。 特别说明: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信息公开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信息填写完整;2.加盖单位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信息公开条例【展开】 | 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网上填报提交即可【展开】 |
二 |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信息填写完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展开】 | 必填【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窗口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信息公开窗口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邮政编码:100011。 3.网页申请。请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10-64401140,确认电话:010-64401185。 特别说明: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收件 |
审查标准 材料提交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业务部门 | 受理 |
审查标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业务部门 | 转交 |
审查标准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业务部门 | 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6个月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7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咨询类是否受理? |
---|
咨询类不予受理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