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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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1506C
市文物局
110000000000

申请甲级或一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初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4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文物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条第一款: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