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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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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3258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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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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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2104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4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44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103.83.44.205/ajjwe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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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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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材料有两种方式:1、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加盖电子印章。2、提交材料扫描件,扫描版材料的真实性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申请者负责。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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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设立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概况(人员总数、职称情况、学历情况)、工作场所概况(办公面积、实验室面积、档案室面积)、主要业务内容; 2、复印件1份; 3、纸质A4纸。【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二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纸质A4纸。【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三 |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纸质A4纸。【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劳动关系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纸质A4纸。【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四 |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1份; 2、纸质A4纸。【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购置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1份; 2、纸质A4纸。【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五 |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检测项目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1份; 2、纸质A4纸。【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六 |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技术服务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封面和目录; 2、复印件1份; 3、纸质A4纸。【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申请增加的每项业务范围须提交至少两份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展开】 |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原始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封面和目录; 2、复印件1份; 3、纸质A4纸。【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过程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封面和目录; 2、复印件1份; 3、纸质A4纸。【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材料有两种方式:1、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加盖电子印章。2、提交材料扫描件,扫描版材料的真实性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申请者负责。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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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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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论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
审查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3、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6、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7、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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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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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
结果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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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 |
结果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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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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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展开】 |
【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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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办理许可证增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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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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