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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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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20个工作日不含报人社部及教育部备案并获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的时间。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为40工作日不含报人社部及教育部备案并获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的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20个工作日不含报人社部及教育部备案并获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的时间。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为40工作日不含报人社部及教育部备案并获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的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8517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镇清风路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5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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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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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4004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4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4001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通州区潞河镇清风路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5室 电话查询:(010)55585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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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5585176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依据《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申请人具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立。提交如何设置要求标准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规范的,形式审查后予以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全部A4纸打印或者复印,复印件全部提交4份。外国人主体资质材料需要提交原件不退回。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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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4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按照人社部统一制式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填写; 样表可于市人保局官网下载,A4纸打印,一式两份; 2、申请书内容均必填项,检查填写是否完整,内容不应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申请书第13页是否按要求签名和盖章,检查所盖公章企业名称是否与申请表中申请企业名称一致,签名必须手签,不得盖人名章; 4、申请表需要填写日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章程(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4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有申请机构双方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3、签署的双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和申请书(申办报告)申请人完全一致; 4、章程内容结构需完整,内容应当包括(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九)章程修改程序; 5、管理人员名单需要列明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名单或附件需介绍组成人员国籍、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2,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5、校长应当为中国国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文件(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文件,并载明产权)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所有资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核对,并与复印件核对是否一致,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所有资产文件均应在有效期内; 3、 中外办学者提供的资产资金是否与合作协议及申请书(申办报 告)中所写的一致; 4、所有资产文件写明的所有权人应当与中外办学者名称完全一致; 5、是否涉及国有资产,如资产为国有,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同意函件及评估报告;【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展开】 |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展开】 |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还须提交 | |||||||||
(一) | 捐赠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4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核验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 2、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文件是否载明载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 4、文件所列举用途是否与合作办学其他材料所写内容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展开】 | 需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应文件【展开】 |
五 | 合作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4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协议需为原件,一式一份;采用A4纸复印、装订,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多页还需加盖骑缝章; 2、检查协议双方是否与申办报告(申请书)中的申请机构名称完全一致,签章是否一致; 3、协议条款须齐全,合同中需载明内容包括:(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4、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且需提交翻译件。 5、合作协议的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4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全部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全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进行核对,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并核对是否与原件一致; 3、外籍管理人员资格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提供与原件内容一致的翻译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全部A4纸打印或者复印,复印件全部提交4份。外国人主体资质材料需要提交原件不退回。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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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业务人员 | 收取申请单位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业务人员 | 符合条件,告知受理;材料不齐全告知补齐材料; |
审查标准 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规范、无明显错误,形式审查后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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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0个工作日 | 负责人 | 市人力社保局复核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审核通过的,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1)具备办学条件,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设置标准;(2)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具备法定资格; (3)章程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要求; (4)筹备设立期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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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5个工作日 | 业务人员 | 1、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业务人员 | 1、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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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所有企业都能申请办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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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为教育机构,因此,需获得办学许可证中方教育机构,及经过我国驻外大使馆认证的外方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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