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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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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来源《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3.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商本级民(宗)委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有关业务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已享受民贸技改贴息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20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010)89150045;综窗咨询电话:(010)891502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B岛20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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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B岛205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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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06005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311J211050600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311J2110506005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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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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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专项补助项目申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申报书中申请补助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与《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内容一致,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2.申报书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国家或本市民族类团体的意见、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处是否加盖国家或本市民族类团体、有关基层单位公章; 3.申报书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纸质、电子,原件1份; 5.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1.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 2.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253号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商本级民(宗)委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有关业务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已享受民贸技改贴息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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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收件: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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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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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2个工作日 | 委领导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变更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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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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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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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决定书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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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 【展开】 |
【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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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建〔2012〕2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商本级民(宗)委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有关业务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已享受民贸技改贴息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此事项办理收费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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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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