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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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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依据来源: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依据来源: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3.办理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依据来源: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第一款) 4.材料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5.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日上午8:30-11:30,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2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00965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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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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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2102002 | 事项编码 | 9111011210114015XP20001621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9111011210114015XP2000162102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7009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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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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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完整准确【展开】 |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展开】 | 【展开】 |
二 | 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展开】 | 【展开】 |
三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合法有效【展开】 |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展开】 | 【展开】 |
四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印章清晰,法人签字,信息完整【展开】 |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展开】 | 【展开】 |
五 | 申请人已获得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合法有效【展开】 |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展开】 | 【展开】 |
六 | 申请人不存在不予延续情形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存在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形的; (二)存在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情形的; (三)因非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五)监督抽查发现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不予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展开】 |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展开】 | 【展开】 |
七 | 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变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若未发生改变的,应提供未发生变化的承诺说明【展开】 |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完整准确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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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证件管理人员 | 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5日内仍未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证件管理人员 | 延续、不予延续 |
审查标准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存在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形的; (二)存在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情形的; (三)因非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五)监督抽查发现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不予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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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证件管理人员 |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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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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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生产证.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2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五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延续的情形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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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等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包括:存在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形的;存在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情形的;因非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抽查发现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不予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持证企业在停业期内,尚未恢复营业的。 |
2、申请人需要申请延续、变更等多个申请事项时,能否提出合并办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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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在受理同一申请人的延续、变更、恢复营业、补办等申请时,可以合并办理。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对延续、变更、恢复营业、补办事项单独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相关申请后,可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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