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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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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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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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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当年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征集通知中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详见本年度科技部通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申报的国合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类型。符合国合基地申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均可通过组织推荐部门进行申报; 国合基地申请单位认真对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的第五条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第一款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 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六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第一款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写全称第几条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是国家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并多次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属于国内知名的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等单位,并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以及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5、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使国外合作伙伴同时接受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第一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依托国家高新区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国家高新区建设,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注册1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体制,并得到所在国家高新区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第八条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第一款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依托国内各类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国合基地建设全国布局、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力量。 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确立的重点领域相一致;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以上条款的相关要求,确定申报类型,认真填写《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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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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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经专家评审、认定小组综合评定、审议、正式推荐等环节后结束流程办理(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经专家评审、认定小组综合评定、审议、正式推荐等环节后结束流程办理(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符合当年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征集通知中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详见本年度科技部通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申报的国合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类型。符合国合基地申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均可通过组织推荐部门进行申报; 国合基地申请单位认真对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的第五条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第一款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 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六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第一款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写全称第几条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是国家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并多次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属于国内知名的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等单位,并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以及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5、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使国外合作伙伴同时接受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第一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依托国家高新区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国家高新区建设,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注册1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体制,并得到所在国家高新区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第八条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第一款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依托国内各类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国合基地建设全国布局、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力量。 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确立的重点领域相一致;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以上条款的相关要求,确定申报类型,认真填写《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实施方案。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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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5578008;(010)55577777【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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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0704005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22342110704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22342110704005000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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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按照通知要求的份数装订整齐,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及实施方案如不符合审核要点退回申请人修改并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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