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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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投资总额(包括增资额,下同)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20号)第一条): (一)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含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增资项目应提交原项目核准的有关材料; (三)加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5548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fgw.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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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fgw.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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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0200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A42471A211070200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A42471A2110702001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副中心发改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95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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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69554805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办理。 (四)项目单位凭我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述文件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用汇额度内对项目进口设备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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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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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请示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3.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4.申请材料一般应左页边距大于 20mm(用于档案装订); 5.原件应加盖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单位公章; 6.原件应符合公文格式要求,应包括发文机关标志(红色抬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应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规范简称。 7.请示内容是否与项目申请书、其他各项行政审批要件内容一致。【展开】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20号)第一条:投资总额(包括增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展开】 | 【展开】 |
或报批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3.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4.申请材料一般应左页边距大于 20mm(用于档案装订); 5.原件应加盖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单位公章; 6.原件应符合公文格式要求,应包括发文机关标志(红色抬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应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规范简称。【展开】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20号)第一条:投资总额(包括增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展开】 | 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出具【展开】 | |
二 |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5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3.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4.申请材料一般应左页边距大于 20mm(用于档案装订); 5.纸质原件5份;【展开】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20号)第一条:(一)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含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二)增资项目应提交原项目核准的有关材料;(三)加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展开】 | 应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建设单位合法印章【展开】 |
三 | 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3.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4.申请材料一般应左页边距大于 20mm(用于档案装订); 5.采购合同中甲方名称应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20号)第一条:(一)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含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二)增资项目应提交原项目核准的有关材料;(三)加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展开】 | 【展开】 |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 | |||||||||
(一) | 招标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3.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4.申请材料一般应左页边距大于 20mm(用于档案装订); 5.含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展开】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20号)第一条:(一)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含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二)增资项目应提交原项目核准的有关材料;(三)加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展开】 | 含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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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颁发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收件: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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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颁发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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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颁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设备相关税收政策;2.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项目已经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区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设备相关税收政策; 2.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项目已经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属地初审同意; 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采购合同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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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 |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设备相关税收政策;2.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项目已经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属地初审同意; 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采购合同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决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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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6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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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
结果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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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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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97〕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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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外资〔2006〕3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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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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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越权出具确认书或以分拆项目方式出具确认书。【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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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署税〔1999〕79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二)征免手续办理程序:1.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与署税(1997)1062号文所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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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发改〔2006〕10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投资总额(包括增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我要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请问具体怎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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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登陆是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办事指南”公示栏,点击“内外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事项,查看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和办理流程。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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