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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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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拍卖记录报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和《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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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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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902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A区103玻璃房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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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文物销售单位购买、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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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 2、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应提交光盘的应提交光盘一式两份; 4、光盘内《文物拍卖标的记录备案表格》中总成交额,应与备案函一致,光盘内标的图片数量应与备案函中标的数量一致,标的图片分辨率要求在300dpi以上; 5、备案表格中委托人、买受人、地址、有效证件号码信息填写完整,未成交标的的委托人信息也须填写,如有撤拍,备案表格中须填写撤拍标的并注明撤拍原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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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XX拍卖会拍后备案的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 2.备案函须包含拍卖会名称、拍卖会日期、地点、对应批复号、应拍与实拍件数(数量不一致注明原因)、撤拍件数及对应标的号、拍卖成交额(落槌价与含佣金价)等。 3.拍卖会日期、地点、拍卖件数应与对应批复号一致,如有不一致提供相关说明(如:时间变更说明、撤拍说明等)。 4.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拍卖记录报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家文物局。【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备案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 2.准确完整填写申请人信息、申请文件标题名称等相关信息。 3.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有关政府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展开】 | 【展开】 |
三 | 文物拍卖标的记录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 2.此表无需打印,以光盘形式提交,光盘上须用马克笔写明公司名称和拍卖场次。 3.光盘内《文物拍卖标的记录备案表格》中总成交额,应与备案函一致;光盘内标的图片数量应与备案函中标的数量一致。 4.备案表格中委托人、买受人、地址、有效证件号码信息填写完整,未成交标的的委托人信息也须填写。 5.备案表格中须填写撤拍标的并注明撤拍原因。 6.标的图片分辨率要求在300dpi以上。 7.提供电子版表格及图片并刻成光盘。【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展开】 | 此表无需打印,以光盘形式提交,内含文物拍卖标的记录备案表、标的图片及关于拍卖会拍后备案的函【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 2、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应提交光盘的应提交光盘一式两份; 4、光盘内《文物拍卖标的记录备案表格》中总成交额,应与备案函一致,光盘内标的图片数量应与备案函中标的数量一致,标的图片分辨率要求在300dpi以上; 5、备案表格中委托人、买受人、地址、有效证件号码信息填写完整,未成交标的的委托人信息也须填写,如有撤拍,备案表格中须填写撤拍标的并注明撤拍原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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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规范要求,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2、纸质版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 3、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 4、备案函须包含拍卖会名称、拍卖会日期、地点、对应批复号、应拍与实拍件数(数量不一致注明原因)、撤拍件数及对应标的号、拍卖成交额(落槌价与含佣金价)等; 5、拍卖会日期、地点、拍卖件数应与对应批复号一致,如有不一致提供相关说明(如:时间变更说明、撤拍说明等); 6、光盘内《文物拍卖标的记录备案表格》中总成交额,应与备案函一致,光盘内标的图片数量应与备案函中标的数量一致; 7、备案表格中委托人、买受人、地址、有效证件号码信息填写完整,未成交标的的委托人信息也须填写; 8、申请材料按要求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备案告知承诺书 |
审查标准 1、企业提供材料规整、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 3、决定通过后流程即结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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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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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备案 | |
结果名称 |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备案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备案(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文物销售单位购买、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接受文物拍卖企业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保存多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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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 |
2、拍卖后备案需要提供清册复印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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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只需要当场拍卖会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即可。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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