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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000163109003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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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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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大陆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市公安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在大陆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市公安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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