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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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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审批要求 (一)申请条件: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二)申请材料:许可证申请表、业务申请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材料和主要人员情况等(参照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业务范围: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定位及实际情况,可申请的业务范围为: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2.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3.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4.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5.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业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各省局根据申请单位申请及审核情况在以上业务范围内审批。第一类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第七项,第四类第一项服务内容,仅限本地节目(需要在许可证上注明:“限持证机构对应行政区域相关的内容”)。(四)审批时限:各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同意的,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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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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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20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91;(010)55565390;(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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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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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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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格式内容应包含题目、抬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正文、落款、日期;(2)申请书内容包含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3)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展开】 |
二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的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简历另附页;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签字; (2)申办业务情况内容按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勾选;“播出节目内容”按实际业务情况,在相应位置填写“第**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项”。【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三 | 申请单位资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1) 法人注册证书;(2) 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对应的有关许可或备案文件,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备案证书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 2.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备注: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属于禁止外资投资的产业,故含有外资成分的单位不能申请。【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对应的有关许可或备案文件,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ICP备案证书【展开】 |
四 | 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的内容【展开】 |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类材料 | |||||||||
(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技术方案按拟开展的业务情况如实写明,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的内容,并提供网络宽带租用协议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展开】 |
六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度类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包括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包括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展开】 |
七 | 编辑、技术人员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编辑、审核、技术人员列表说明,人数不少于20人,标明序号;可包括姓名、专业、从事岗位、从业经验等内容。【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包括:人员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展开】 |
八 | 节目来源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根据申请业务情况选择提供,如申请自制节目服务类业务,可不提供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2)应提供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 (3)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应真实有效,授权事项清晰,并确保合同在有效期内。【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如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展开】 |
九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产权证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与申请机构一致;有签发单位公章。【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合同/协议注明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以及双方的责权,加盖租赁双方公章,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有签字权的人员签字。【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十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本单位符合政府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的附件材料,能按规定接受原件核查。【展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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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一、审批要求(一)申请条件: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二)申请材料:许可证申请表、业务申请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材料和主要人员情况等(参照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业务范围: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定位及实际情况,可申请的业务范围为: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2.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3.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4.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5.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业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各省局根据申请单位申请及审核情况在以上业务范围内审批。第一类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第七项,第四类第一项服务内容,仅限本地节目(需要在许可证上注明:“限持证机构对应行政区域相关的内容”)。(四)审批时限:各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同意的,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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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一、审批要求(一)申请条件: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二)申请材料:许可证申请表、业务申请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材料和主要人员情况等(参照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业务范围: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定位及实际情况,可申请的业务范围为: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2.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3.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4.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5.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业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各省局根据申请单位申请及审核情况在以上业务范围内审批。第一类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第七项,第四类第一项服务内容,仅限本地节目(需要在许可证上注明:“限持证机构对应行政区域相关的内容”)。(四)审批时限:各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同意的,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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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8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对申报材料及办理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提交决定;审查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
审查标准 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 10.申请从事的业务范围限于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11.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业务,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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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6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初审是否通过的决定:初审通过的,将初审文件及材料及时上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初审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
审查标准 (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8)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10)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党委宣传部门验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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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8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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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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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三年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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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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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发布并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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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20〕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具备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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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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