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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1110000306328148H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302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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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530f-56bd-4e68-b44f-cd6acb21ec29
2
01
市广电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来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2007〕56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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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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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来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2007〕56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2120003 事项编码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3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91;(010)55565390;(010)89150035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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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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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表格填写完整规范,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展开】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包含现有视听节目业务开展情况)。 2.说明公司运营情况和下一步发展规划。【展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展开】
工作总结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加盖单位公章【展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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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申请人清晰、准确

    审查标准

    1.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来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2007〕56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8个工作日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审查标准

    1.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来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6个工作日审批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初审是否通过的决定:初审通过的,将初审文件及材料及时上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初审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审查标准

    (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8)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10)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党委宣传部门验收。^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0个工作日制证人员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结果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三年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三年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2020〕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展开】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展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发布并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展开】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依据名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发布,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是否收费:

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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