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境外(港、澳、台、国外)《圣经》印件,成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准滞留境内传播或销售; 2.承印企业应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新闻出版局指定的,管理基础及设备、技术条件好,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印制周期的国家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和个别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010)89150045;综窗咨询电话:(010)891502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B岛20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B岛205室【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010602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311J211010602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311J211010602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45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第2项材料纸质版,公章应为骑缝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签字盖章,符合法定要求【展开】 | 法律法规【展开】 | 【展开】 |
二 | 《圣经》印刷样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核对《圣经》印刷样本与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圣经》印刷样本是否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圣经》印刷样本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展开】 | 法律法规【展开】 | 【展开】 |
三 | 委印、承印双方拟签订的印刷合同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签字盖章,符合法定要求【展开】 | 法律法规【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第2项材料纸质版,公章应为骑缝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境外(港、澳、台、国外)《圣经》印件,成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准滞留境内传播或销售;2.承印企业应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新闻出版局指定的,管理基础及设备、技术条件好,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印制周期的国家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和个别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 |
无
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展开】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修正 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境外宗教出版物,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批,再到海关办理手续。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宗教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
依据名称 | 宗教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宗发〔2018〕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办发〔2004〕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73项: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此事项办理收费么? |
---|
您好,不收费。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