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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升级(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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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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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1.申办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申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须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技工院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符合设置标准(950分以上)的,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正式申请和相关文件及材料。按照要求准备学校主管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的请示、可行性论证报告、开设专业情况、调整或升级(设立)技工学校所需的支撑材料、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评审细则(填报表)、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申报表等六项材料,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线上通过首都之窗指定窗口提交电子版材料,线下可提交纸质材料至通州区清风路33号325房间。 (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 2.《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 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2〕8号)) 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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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调整、升级(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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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申办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申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须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技工院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符合设置标准(950分以上)的,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正式申请和相关文件及材料。按照要求准备学校主管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的请示、可行性论证报告、开设专业情况、调整或升级(设立)技工学校所需的支撑材料、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评审细则(填报表)、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申报表等六项材料,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线上通过首都之窗指定窗口提交电子版材料,线下可提交纸质材料至通州区清风路33号325房间。 (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 2.《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 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2〕8号)) 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合法。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851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清风路33号4号楼325房间【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114002001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2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2001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对技工学校的调整、升级(设立)事项进行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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