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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110000688350606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升级(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200102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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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1.申办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申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须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技工院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符合设置标准(950分以上)的,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正式申请和相关文件及材料。按照要求准备学校主管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的请示、可行性论证报告、开设专业情况、调整或升级(设立)技工学校所需的支撑材料、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评审细则(填报表)、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申报表等六项材料,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线上通过首都之窗指定窗口提交电子版材料,线下可提交纸质材料至通州区清风路33号325房间。 (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 2.《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 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2〕8号)) 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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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调整、升级(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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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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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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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申办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申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须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技工院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符合设置标准(950分以上)的,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正式申请和相关文件及材料。按照要求准备学校主管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的请示、可行性论证报告、开设专业情况、调整或升级(设立)技工学校所需的支撑材料、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评审细则(填报表)、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申报表等六项材料,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线上通过首都之窗指定窗口提交电子版材料,线下可提交纸质材料至通州区清风路33号325房间。 (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 2.《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 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2〕8号)) 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合法。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851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清风路33号4号楼325房间【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清风路33号4号楼325房间【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4002001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2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2001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5585171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对技工学校的调整、升级(设立)事项进行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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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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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申办技工学校
(一)学校主管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的请示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请示要点齐全,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来源及筹措情况等主要内容。【展开】《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三款【展开】【展开】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报告内容准确无误,内容包含: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学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年限、师资配备等情况; 2.加盖公章。【展开】《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三款【展开】装订成册【展开】
(三)开设专业情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包括: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等内容; 2.加盖公章。【展开】《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三款【展开】装订成册【展开】
(四)举办技工学校的资产资金情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包含: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学校资产(土地、房屋、设备)的明细来源和产权证明,学校资金来源、金额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若联合办学,须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等内容; 2.加盖公章。【展开】《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三款【展开】【展开】
(五)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评审细则(填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3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自评分950分以上; 2.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准确无误,与相关支撑材料保持一致; 3.加盖公章。【展开】《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三款【展开】【展开】
(六)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申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3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准确无误,与相关支撑材料保持一致; 2.加盖公章。【展开】《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三款【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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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收取申请单位相关申请材料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准确无误,与相关支撑材料保持一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3.按要求加盖公章。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条件,告知受理 ;材料不齐全告知补齐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材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文件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签字及公章完整清晰;
    3.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5个工作日具体工作人员市人力社保局复核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对审核通过的,下达同意正式设立的许可,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材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文件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签字及公章完整清晰;
    3.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5个工作日制证人员1、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 1-1、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副本)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

    2、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
结果名称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副本)
结果名称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2012〕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的设立与审批
根据北京市培养技能人才要求,申办各类技工院校,须严格执行申办与审批程序。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申办资格
1.申办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
2.申办高级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的高级技工班,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
3.申办技师学院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预备技师班,具备《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同意筹设两类。对于同意筹设技师学院的单位,应按照《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进行筹备建设,筹设期2年。
(二)申办审批程序
1.申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须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技工院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符合设置标准(950分以上)的,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正式申请和相关文件及材料。
2.市人力社保局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督导员和北京市督导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完成对申办院校的评审,做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3.市人力社保局复核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对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950分以上)并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复。技师学院需在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同意后,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
4.市人力社保局将新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名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5.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技师学院的审批时限为45个工作日。以上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三)申办材料
1.申办技工学校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主管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来源及筹措情况。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学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年限、师资配备情况。
(3)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4)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①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
②学校资产(土地、房屋、设备)的明细来源和产权证明。
③学校资金来源、金额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⑤若联合办学,须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按照《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后填写的评审表和汇总表(950分以上),一式三份。
(6)《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主管部门举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请示,须明确拟设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名称。
(2)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3)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特色、办学成果、发展规划等。
(4)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本地区或行业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必要性、可行性,开设高级工专业或技师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年限、师资配备等。
(5)常设高级工专业(不少于4个)或(预备)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的教学计划。
(6)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7)通过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专家结论复印件。
(8)举办两期以上高级技工或技师培训班的材料。包括:
①举办批复及专业名称。
②教学计划,教材名称,教师姓名、职称、技术等级。
③学生成绩册和结业率。
(9)按照《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试行)》或《北京市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后填写的评审表和汇总表(950分以上),一式三份。
(10)《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或《北京市技师学院申报表》,一式三份。
【展开】

是否收费:

1、我市现在可以申请新设立技工学校吗?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作出规定:不再新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不再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不再新增占地面积;不再增加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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