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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2
10
11110000000021063W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0700501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07005
0
4febccb4-cb2e-4b0f-a3da-ab272103cd23
db2ce6f6-333a-4137-a7e6-487f7cbc04f7
2^3
10
市交通委
11000000000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一、已取得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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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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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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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一、已取得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010)891509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16007005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0700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07005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matter/manage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电话查询:(010)89150295;(010)89150923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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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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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_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填写内容无漏项; 2、填写内容与工商税务登记资料、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文件一致; 3、加盖企业公章;【展开】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 第三条 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部决定废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16号),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新建设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开发,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备案。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2017) 7.1.5地图数据质量 电子地图数据质量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电子地图应使用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 7.4安全要求 平台安全要求如下: a)满足GB17859-1999第3级及以上安全要求;【展开】【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电子样例下载信息系统自动获取数据【展开】信息系统自动获取数据【展开】申请人无需提交,由信息系统自动获取数据【展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文本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展开】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 第三条 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部决定废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16号),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新建设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开发,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备案。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2017) 7.1.5地图数据质量 电子地图数据质量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电子地图应使用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 7.4安全要求 平台安全要求如下: a)满足GB17859-1999第3级及以上安全要求;【展开】含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展开】
电子地图授权使用文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展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展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展开】
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由公安机关颁发; 2.等保证明上的企业名称与申请备案企业一致; 3.等保证明上的系统名称与备案系统名称一致;【展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展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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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分局、郊区交通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二)对申请不材料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跨区转办、申办人申请材料不齐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5个工作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分局、郊区交通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一)符合核对标准的申请,作出给予备案的决定,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 (二)不符合核对标准的申请,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授权使用文件在有效期内
    (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为本市三级及以上
    (四)平台接入结果为“已接入”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全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线上申请的通过网络自动告知送达)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3、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4、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matter/manage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结果名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通知书)
结果样本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审批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结果名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审批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结果名称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审批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结果名称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审批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依据名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展开】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依据名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交办运〔2019〕10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部决定废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16号),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新建设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开发,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备案。
【展开】

是否收费:

1、什么情况下监控平台需要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十一条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按照上述要求,以下6种情况需要进行备案:1、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新进入市场时;2、已备案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3、道路运输企业使用自建平台;4、道路运输企业自建平台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
2、必须进行技术联调吗?在联调前可以开展业务吗?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十五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按照上述要求,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联调,并且在联调前不能开展相关业务。
3、如何进行技术联调?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第三条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相关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新建设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开发,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备案。
4、提供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授权使用文件法律依据是什么?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2017)、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测图字[2007]7号)明确要求:电子地图应使用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因此要提供电子地图所有方的授权文件,且应明确注明电子地图的审图号。
5、提供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备案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GB/T 22239-2019)要求:平台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第3级及以上安全要求。需要通过本市网安部门的备案和测试,取得和提供加盖备案公安机关公章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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