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信用中国官网无企业失信惩戒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筑企业限制市场准入。) (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与企业工商信息、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一致;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信息填写与证书信息一致;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上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旧版劳务资质、备案制劳务资质信息填写与证书信息一致,并原件扫描上传,无需携带原件;其他资质证书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4)企业备案基本信息与资质证书中注册资本金整数位应保持一致。 (5)承诺书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分别与企业公章、签字(或盖人名章)名称一致;原件扫描上传。 (6)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承诺书中信息一致。 (7)在京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上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工商信息、资质证书信息相一致,委托权限应包含负责本企业在京生产经营管理,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在京负责人人名章(或在京负责人本人签字)、企业公章。当法定代表人与在京负责人为同一人时,本企业不必提交在京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一栏上传营业执照即可)。授权委托书中所附身份证件应清晰完整,在有效期内,外籍人士需加传护照翻译件原件。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8051;(010)89150138【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1014075006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75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75006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jjs.zjw.beijing.gov.cn/eportal/ui?pageId=308947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提交纸质材料审核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上传的申请材料需原件扫描,要求清晰、完整并在有效期内。 2.申报成功后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材料,除“承诺书”及“在京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外,其他材料无需携带原件。 3.“承诺书”及“在京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填写申报日期距提交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委托书中所附身份证件为外籍护照的,应加传翻译件;在京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无需提供“在京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一栏上传营业执照即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办理《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初次备案》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备案系统中下载模板,相关内容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扫描上传。【展开】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展开】 | 备案系统中下载模板,相关内容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扫描上传。【展开】 |
二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信息填写正确,并原件扫描上传,无需携带原件。【展开】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展开】 | 证书信息填写正确,并原件扫描上传,无需携带原件。【展开】 |
三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旧版劳务资质、备案制劳务资质需正确填写证书信息,并原件扫描上传,无需携带原件;其他资质证书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展开】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展开】 | 旧版劳务资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正确填写证书信息,并原件扫描上传,无需携带原件;其他资质证书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展开】 |
四 | 在京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备案系统中下载模板,相关内容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在京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原件扫描上传【展开】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展开】 | 备案系统中下载模板,相关内容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在京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原件扫描上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上传的申请材料需原件扫描,要求清晰、完整并在有效期内。 2.申报成功后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材料,除“承诺书”及“在京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外,其他材料无需携带原件。 3.“承诺书”及“在京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填写申报日期距提交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委托书中所附身份证件为外籍护照的,应加传翻译件;在京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无需提供“在京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一栏上传营业执照即可。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承诺书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分别与企业公章、签字(或盖人名章)名称一致。(2)人员信息中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承诺书中信息一致。 (3)在京负责人身份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委托权限应包含负责本企业在京生产经营管理,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在京负责人人名章(或在京负责人本人签字)、企业公章。当法定代表人与在京负责人为同一人时,本企业不必提交在京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标准的,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审查标准 (1)信用中国官网无企业失信惩戒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筑企业限制市场准入。)(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与企业工商信息、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一致;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信息填写与证书信息一致;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上传。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旧版劳务资质、备案制劳务资质信息填写与证书信息一致,并原件扫描上传,无需携带原件;其他资质证书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4)企业备案基本信息与资质证书中注册资本金整数位应保持一致。 (5)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中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法人承诺书中信息一致;法人承诺书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分别与企业公章、签字(或盖人名章)名称一致;原件扫描上传。 (6)在京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上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工商信息、资质证书信息相一致,委托权限应包含负责本企业在京生产经营管理,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在京负责人人名章(或在京负责人本人签字)、企业公章。当法定代表人与在京负责人为同一人时,本企业不必提交在京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一栏上传营业执照即可)。授权委托书中所附身份证件应清晰完整,在有效期内,外籍人士需加传护照翻译件原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办理结果通知书(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初次备案) 2、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办理结果通知书(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初次备案) | |
结果名称 | 办理结果通知书(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初次备案)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通知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央及外省市在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信用管理范围。【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市〔2010〕1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第六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不得借用备案等名义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集团公司出具证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文件。企业和注册人员办理备案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外,设区市和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市〔2015〕1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六条: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
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办厅[2017]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健全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主体)等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一)房地产、建筑业资质限制。建立完善房地产、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及时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况录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场准入、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册执(从)业人员,作出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罚。(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限制房地产交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查询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对失信被执行主体就商品房开发、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和政策房交易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从严审核有关材料。完善住房开发、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协助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产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戒。(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从严审核规划许可;对涉及容积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要从严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限制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包含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已经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限制评比达标表彰。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获得相关称号、奖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管,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责任单位: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推动开展社会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相关司局,有关行业协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6〕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外地施工或监理企业来京承揽业务如何办理进京备案? |
---|
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办事大厅系统”点击“企业登录”,“确认”后跳转到“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在“口令登录”对话框“点击注册”,注册完成后登录“办事大厅系统”选择“(282)外省市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点击“我要申报”选择“外省市来京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选择初次备案后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报后企业携带系统中上传的法人承诺书及在京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大厅(西三环南路1号)审核,通过后完成进京备案。 |
2、来京备案表在哪里下载? |
---|
备案完成后企业可以登录“(282)外省市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系统,进入以后页面右上角红色字体找到“来京备案表下载”选项点击下载即可。 |
3、来京施工备案表中有效期过期了如何办理延期? |
---|
来京施工备案表中的“有效期”是指企业在系统中填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在企业已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在系统里进行备案变更,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进行更新后,即可生成新的来京施工备案表。 |
4、带资料去窗口审核的地址? |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大厅(西三环南路1号),电话89150138 |
5、带纸质资料去窗口办理的人员有没有要求,是否必须在京负责人本人去办理? |
---|
对办理人员没有要求,不需要出具授权书。目前不支持邮寄材料。 |
6、提交流程审核时出现“请完善您需要备案的证书信息”怎么办? |
---|
申报流程中的第三项资质证书信息需要把“是否备案此证书”选择“是”,如果该项没有内容,请点击“更新”按键等待信息共享。 |
7、施工队长如何备案? |
---|
劳务企业在住建委官网办事大厅注册企业账户后,登录办事大厅,点击进入“395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入“现场人员管理”模块,点击“施工队长管理”模块后按提示流程办理即可。原工程交易信息网相应模块自1月1日后不再使用。 |
8、企业提交申报流程以后如何修改申报内容? |
---|
点击备案系统最上方“办事进度”---打开以后找到申报流程点击最右侧“操作列”--点击“取回”、“修改”即可对已填报内容进行修改。 |
9、企业进京备案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办理? |
---|
不可以,企业需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 |
10、备案系统中的企业在京地址是否必填? |
---|
外省市来京企业需要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填报的信息要真实有效,有变化及时申请变更。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