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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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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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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12234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等科研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
111100000000212234211100400500004
1111000000002122342111004005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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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科委
11000000000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一、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自行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课题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论证。论证通过的课题,《课题实施方案》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确认。承担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签订后执行。 二、封面及装订要求 1.封面左上角标注课题编号; 2.页码正确、水印完整(水印: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计划项目); 3.A4纸打印,用普通订书钉装订。 三、任务书要求1.任务书签署: (1)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签章,以上人员姓名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封面及“项目(课题)基本信息”中的人员姓名保持一致,单位盖章处要加盖单位公章,日期需填写完整; (2)如有多家承担单位,每家单位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 2.“预留印鉴卡”: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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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等科研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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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4.9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一、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自行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课题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论证。论证通过的课题,《课题实施方案》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确认。承担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签订后执行。 二、封面及装订要求 1.封面左上角标注课题编号; 2.页码正确、水印完整(水印: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计划项目); 3.A4纸打印,用普通订书钉装订。 三、任务书要求1.任务书签署: (1)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签章,以上人员姓名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封面及“项目(课题)基本信息”中的人员姓名保持一致,单位盖章处要加盖单位公章,日期需填写完整; (2)如有多家承担单位,每家单位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 2.“预留印鉴卡”: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电子信息:(010)55577787;先进制造、材料、新能源汽车:(010)55577789;生物医药、医疗卫生:(010)55577780;文化科技:(010)5557807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04005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22342111004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2234211100400500004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mis.kw.beijing.gov.cn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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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工作任务)任务书如不符合审核要点退回申请人修改并再次提交)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工作任务)任务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一、封面及装订要求 1.封面左上角标注项目(课题)编号;2.页码正确、水印完整(水印: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计划项目); 3.A4纸打印,用普通订书钉装订。二、项目(课题)任务书要求1.任务书签署: (1)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签章,以上人员姓名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封面及“项目(课题)基本信息”中的人员姓名保持一致,单位盖章处要加盖单位公章,日期需填写完整; (2)如有多家承担单位,每家单位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 2.“预留印鉴卡”: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展开】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自行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课题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论证。论证通过的课题,《课题实施方案》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确认。承担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签订后执行。【展开】通过市科委立项论证后,按照要求提供。承担单位登录“北京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管理平台在线服务系统”(https://mis.kw.beijing.gov.cn/),选择【填写课题任务书】,承担单位填报完成通过网上审批后,从系统导出带水印版课题任务书。【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工作任务)任务书如不符合审核要点退回申请人修改并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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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补正或告知不受理。

    审查标准

    一、封面及装订要求 1.封面左上角标注项目(课题)编号;2.页码正确、水印完整(水印: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计划项目); 3.A4纸打印,用普通订书钉装订。二、项目(课题)任务书要求1.任务书签署: (1)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签章,以上人员姓名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封面及“项目(课题)基本信息”中的人员姓名保持一致,单位盖章处要加盖单位公章,日期需填写完整; (2)如有多家承担单位,每家单位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 2.“预留印鉴卡”: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4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评审结果

    审查标准

    一、封面及装订要求 1.封面左上角标注项目(课题)编号;2.页码正确、水印完整(水印: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计划项目); 3.A4纸打印,用普通订书钉装订。二、项目(课题)任务书要求1.任务书签署: (1)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签章,以上人员姓名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封面及“项目(课题)基本信息”中的人员姓名保持一致,单位盖章处要加盖单位公章,日期需填写完整; (2)如有多家承担单位,每家单位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 2.“预留印鉴卡”: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5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

    1、关于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经费的通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关于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经费的通知
结果名称关于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经费的通知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通知)
结果样本关于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经费的通知.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或者参与人申请、参与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 第十七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条 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遴选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管理、使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实施中出现影响项目进展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基金办报告;项目任务书的内容确需变更或者项目确需中止、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基金办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决定。 基金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未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开展工作,资助项目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可以根据实施情况作出资助项目中止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形成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书送达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未通过验收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科发〔2010〕45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2016〕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三、重点任务
(四)加强全球合作,构筑开放创新高地。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引智引技和引资并举,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以创新提升区域发展层级,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引领者和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依据名称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第二款各级地方科技厅(委、局)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 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5.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有利于形成科技界自我约束与自我调节的机制,保护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信用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依据名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第八条第一项: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国科发外〔2011〕37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国合专项的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为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合作项目的组织推荐和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所推荐合作信息及项目建议的真实、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对国内技术需求和国外合作资源,以及合作基础的调查分析,提出有关项目合作建议; (二)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三)协助科技部审核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负责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四)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项目,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审查意见; (五)接受科技部委托,承担项目检查和验收组织工作; (六)对合作涉及的技术实行知识产权、保密等管理,推动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维护各方权益。【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第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第八条第二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第八条第三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八条第四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第一十一条: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国科发资〔2017〕1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国办发【2016】32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四、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   
发挥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各地方要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的政策措施,抓好督查落实,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43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法人单位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等科研项目(课题),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等科研项目(课题)。

第三条 项目(课题)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需求,强化组织。加强有组织科研,发挥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系统化布局攻关任务,探索实施重点项目群,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实现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三位一体”推进。

(二)统筹资源,服务发展。以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为抓手,推动跨部门、跨市区、跨央地协同发力,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鼓励支持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增强首都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统筹项目(课题)立项管理,避免财政资金重复分散安排;建立公开竞争类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评估机制,提高项目(课题)征集的精准性;注重绩效导向,强化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统计、监测、分析和跟踪评价。

(四)减负松绑,优化服务。突出以人为核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简化管理流程,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减少各类基础信息反复填报,提升科研人员的便利性和获得感。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是项目(课题)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主管工程师培训、考核等工作;确定项目(课题)主管工程师,对承担单位开展跟踪服务。

(五)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课题),签订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对执行中的项目(课题)视情况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阶段管理,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实施期满的项目(课题)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七)受理、处理项目(课题)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申诉。

(八)负责项目(课题)科技报告、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

(九)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并开展相关调查处理。

(十)推进项目(课题)管理数字化建设,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协助开展项目(课题)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项目凝练和申报指南编制。

(二)协助开展项目(课题)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二合一”论证(以下简称“二合一”论证)、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跟踪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承担单位是具体实施项目(课题)的法人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本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完善本单位内控、科研、财务、诚信与伦理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任务书要求,落实项目(课题)实施配套条件,完成目标和任务。

(三)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课题)重大进展、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等材料,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的事项。

(四)按照任务书约定,有效管理、使用和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五)项目(课题)支持相关内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报表。

(六)规范使用项目(课题)科技经费。

(七)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完成与项目(课题)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对项目(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

(三)拟定项目(课题)技术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四)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进行项目(课题)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综合绩效评价。

(六)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完成与项目(课题)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或专业机构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则,在项目(课题)“二合一”论证、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提供个人专业意见。

第三章 组织与申报

第九条 项目(课题)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关键问题、提出重点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研究方向的整体性把握和应用性设计,突出科技供给与实际需求精准对接,合理设计项目(课题)体量。根据具体项目(课题)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团队。

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以同行评议为主,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定向委托是指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

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是指针对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后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里程碑”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

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管理,揭榜挂帅、赛马制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围绕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编制应邀请相关部门、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同时,应明确资助方向、申报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方式、拟立项项目(课题)数及相应的经费预算等内容。

经审核评估后,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申报指南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在线服务系统”)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项目(课题)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课题)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等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符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科技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二)在项目(课题)申报时,负责人在项目(课题)实施期内在职,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有充足时间保证项目(课题)顺利实施,符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负责人的科技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实施方案形式审查、行政决策、“二合一”论证、任务书签订等环节。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通过在线服务系统提交实施方案,专业机构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课题),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行政决策后进入“二合一”论证环节。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应通过在线服务系统等渠道进行拟立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采取通讯、会议等形式开展“二合一”论证,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不得将预算编制的细致程度作为论证预算的主要因素。

第十五条 论证所需专家按照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组建涵盖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原则上由七人以上(含七人)单数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两名且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十六条 通过“二合一”论证的申报单位应及时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签订任务书。

任务书应明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承担单位等各方职责,明确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要求。涉及科技伦理的项目(课题)应写明科技伦理风险及防控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拟立项公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受理申诉并开展调查,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于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于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课题)原则上应开展过程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执行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一般事项,并在项目(课题)实施期满前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在技术、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告,并作为科技信用评价等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出现重大调整和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实施期结束后将不予以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也可直接提出终止的处理意见。项目(课题)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一)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1.变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

2.调整项目(课题)总预算。

3.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事项包括:

1.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市场、技术预测不准确,项目(课题)继续实施将导致原定目标失效。

3.经实践证明,项目(课题)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4.完成项目(课题)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无法正常进行。

5.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对于终止的项目(课题),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提交。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或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包括材料准备、专家评议、结论下达三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项目(课题)科技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课题)原则上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开展;对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近三年来科技信用均良好的,可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承担单位自行组建专家组开展,评价结论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评价专家组一般应由七人以上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

综合绩效评价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通过: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未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2.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项目(课题)重大调整事项的。

4.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5.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

(三)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第二十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等情况信息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受本市科技计划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价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针对申诉内容组织专家仲裁,依据仲裁结果维持或者修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有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未完成结余资金退回的,将不予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

(一)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

(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

(三)综合绩效评价之日时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科技信用不良的。

第七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覆盖项目(课题)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与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指导开展科研诚信案件与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申报、“二合一”论证、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因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课题)终止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的,不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实行承诺管理制度。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申报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应在项目(课题)立项和综合绩效评价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遵守自动回避、保密、客观、公正原则,对违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主管工程师应在开展项目(课题)相关管理服务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履职尽责,对不实承诺、虚假承诺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跟踪评价等工作。项目(课题)实施期满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随机“飞行检查”、统计监测和跟踪评价等方式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项目(课题)落地见效。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课题)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课题)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委托、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课题)管理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课题)资格。

(四)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课题)、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课题)资格等处理。

(五)对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成果转化、科技报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号)同时废止。2023年3月31日前实施期满的项目(课题)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23年3月31日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课题)可适用本办法,2023年3月31日后立项的项目(课题)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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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1、课题立项时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从网上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电子版,2份《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
2、《课题任务书》提交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课题任务书》需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管理平台-在线服务系统”(https://mis.bjkw.gov.cn:8443/out/typt/staticHTML/homePage.html)(以下简称“在线服务系统”)中打印,承担单位负责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日期填写完整。预留印鉴卡要加盖承担单位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
3、为什么正式提交任务书之前的准备环节不在综合窗口办理?
该事项涉及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凝练、细化等流程需要大量的人员、精力和时间,需经过深入研究确定支持方向和具体任务,准备环节一般周期较长。前期准备过程中的材料一般为讨论稿,在论证研究过程中需要召开论证会、现场考察等环节。为减少申报人员办理事项跑现场次数和减轻窗口工作压力,将该事项立项任务书正式提交环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4、负责人签字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的第3页有“课题承担单位基本信息”,有几家承担单位就会有几页的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包含单位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已录入系统中的信息,必须由其本人亲笔在《课题实施方案》和《课题任务书》中签字,如由他人签字视为无效。
5、在哪可以看到项目申报通知?
答:请关注北京市科委网站——通知公告,项目征集通知通告网上发布。
6、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主要有哪些?
答:申报流程包括:1.联系科委有关业务处室,向项目主管工程师说明您的项目情况。  2.如果您的项目被批准,那么您就可以向主管工程师申请您的申报帐号。  3.在系统注册。  4.登录系统, 输入帐号(用户名和密码)。  5.在科技项目申报页面输入申报账号、密码,然后开始录入您项目的有关内容。  (具体流程请查看科技项目申报帮助http://mis.bjk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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