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1.通过身份证识别仪验证真伪; 2.核对身份证信息与本人是否相符; 3.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
办理时间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窗口;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窗口;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窗口;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窗口;中关村管理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窗口;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窗口;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窗口;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窗口(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窗口;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1-7号窗口;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窗口;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窗口(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窗口;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窗口;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窗口;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窗口;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窗口;(银行业务网点地址查询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ywwdfw/1735655/index.html)【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2076007004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7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700409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j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窗口;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窗口;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窗口;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窗口;中关村管理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窗口;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窗口;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窗口;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窗口(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窗口;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1-7号窗口;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窗口;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窗口(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窗口;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窗口;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窗口;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窗口;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窗口;(银行业务网点地址查询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ywwdfw/1735655/index.html)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通过身份证识别仪验证真伪; 2、核对身份证信息与申请人是否相符; 3、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2)一份。办理退休销户提取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展开】 | 【展开】 |
二、退休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 |||||||||
(一) | 退休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退休证中个人信息与申请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展开】 |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展开】 | 未核验到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需提供【展开】 |
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批表个人信息与申请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表格填写完整,加盖退休核准部门公章【展开】 |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展开】 | 未核验到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需提供【展开】 | |
三 | 单位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通过身份证识别仪验证真伪; 2.核对身份证信息与本人是否相符; 3.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一)条:每次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均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展开】 | 单位经办人办理时需提供【展开】 |
四、受托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个人授权委托书》 | |||||||||
(一) | 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通过身份证识别仪验证真伪; 2、核对身份证照片与受托人是否相符; 3、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如果缴存人长期不在北京地区、患病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缴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缴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文书办理。【展开】 | 如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展开】 |
(二) | 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通过身份证识别仪验证真伪; 2、核对身份证照片与受托人是否相符; 3、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如果缴存人长期不在北京地区、患病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缴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缴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文书办理。【展开】 | 如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展开】 |
(三)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委托人及受托人基本信息明确 2.委托的事项包含本申请事项 3.未超过授权委托期间 4.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字清晰【展开】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如果缴存人长期不在北京地区、患病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缴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缴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文书办理。【展开】 | 如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展开】 |
五 |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内信息项是否填写完整;2、核对表内填写的身份信息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是否一致;3、签字是否清晰。【展开】 |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纸质申请表及部分业务网上办结的公告》第一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交纸质提取申请表,改为职工本人书面授权承诺。职工应按照授权承诺的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职工本人于柜台办理提取业务时,仅需提供相关事项材料原件即可办理,授权承诺可当场确认;单位经办人于柜台办理提取业务时,除提供相关事项材料原件外,还需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展开】 | 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时需提供【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后决定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后即时办理并出具业务凭证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人符合审核条件;2.材料信息已逐一核对,同办事指南材料清单一致; 3.每个材料均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公积金-提取事项申请)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公积金-提取事项申请) | |
结果名称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公积金-提取事项申请)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凭证回单) |
结果样本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依据名称 |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购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写相关申请表 1.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具体指新建商品住房的期房和现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的期房和现房、存量商品住房(也称二手房),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所填表内的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是指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签约系统中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和密码;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的,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也称两限房),已签订购房合同申请提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在表内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如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的,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未签订购房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选房确认单原件,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需填写所购住房项目名称、单价、住房建筑面积和首付款金额,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通过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住房保障资格,是否经过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3)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公有住房(也称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改售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也称大产权人)给申请人开具的收取售房款的收据原件(只能提供收据复印件的,需售房单位在收据复印件上盖章),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收据遗失的,由原房改售房单位出具收到购房人支付售房款具体数额的说明;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出具说明的,由管理部依据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核算。 (4)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拆迁或征收回迁协议原件,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按照协议中明确的购房人实际缴纳的房价款金额提取。协议中未注明的,需要提供购买回迁房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由审核人员确定提取金额。 (5)申请人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上述四种住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还可进一步便捷办理。 2.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原件,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使用过商业银行贷款或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填写《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经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审核人员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核实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转账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申请人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中断后再次办理提取,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4.夫妻一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5.夫妻购房可由任意一方先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如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在首次提取时,根据所购房屋的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提取限额可在购房款范围内自行确定,二者之和不能超过购房款。 (二)租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写相关申请表 1.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无法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每季度提取一次。申请人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原件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租房提取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到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重新申请。 2.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租房合同、发票原件,填写《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夫妻一方已办理租房提取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填写《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提取的,夫妻月租房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也不得超过月租金。 (三)因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提供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产权证号,按照实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支出提取。 (四)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办理退休销户提取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因发生继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继承人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六)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填写《特殊事项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可以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出境定居户口注销人员,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外籍、港澳台在京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需销户人员身份证、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刑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缴存人离职离京,原则上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由缴存人在新建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交由转入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依据名称 | 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缴存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在管理中心下属的十八个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网点选择一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类业务,自行选择的管理部或银行网点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缴存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依据名称 | 关于缴存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19〕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解答口径如下: 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住房,缴存职工及配偶应无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提取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 (1)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所在省内住房;(2)缴存人及配偶在京无房,购买天津、河北省内等住房。【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依据名称 |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法规[2006]1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分割依据:1.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协议离婚的,依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销户提取等事项取消相关证明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依据名称 | 关于销户提取等事项取消相关证明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18〕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由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原件,填写《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办理销户提取。外地进城务工人员无法提供户口本原件的,可通过微信等方式提供户口本影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办理销户提取。【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21〕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个人办理租房提取(提供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业务时,如租房发票信息齐全(含租房人身份信息、租房地址、月租金、租金总额和租房起止时间),无需再提供租房合同;公积金用卡不再仅限于北京地区I类卡。11家银行的异地I类卡也可绑定公积金用卡,用于个人办理提取业务。具体可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用卡开户银行一览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依据名称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23〕3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管理部、贷款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经第二十九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实施支持雄安新区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疏解单位和人员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的原则,创新政策,细化措施,服务保障相关单位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二、支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根据雄安新区疏解单位和人员名单,对于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以下简称疏解人员)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 (二)提取政策 1.疏解人员在雄安新区租房,向北京中心申请租房提取的,以实际月租金作为每月提取限额,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2.疏解人员在雄安新区购房,向北京中心申请购房提取的,不受有无京内购房提取记录的限制。 (三)贷款政策 1.疏解人员在雄安新区购房时,可以向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由北京中心发放贷款。 2.疏解人员购房申请贷款时,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 3.疏解人员购房申请贷款时,对于还款能力、缴存情况等均符合北京中心政策规定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二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 4.在雄安新区发放的贷款,原则上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开发商不能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项目,由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 5.北京中心根据业务实际,委托银行做好查验新建住房封顶、贷款发放落地工作。 6.其他贷款政策按照北京中心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北京中心政策调整,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三、其他要求 1.疏解单位在北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北京中心缴存政策及上限标准,以保障疏解单位缴存需求。缴存在分中心的疏解人员,以分中心为主做好服务。缴存在北京地方的,由北京地方中心做好服务。分中心遇有流动性不足等问题的,由北京中心统筹解决。 2.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退休后如何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
---|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在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以后,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途径有三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网上办结。第一步,登录系统。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认真阅读登录提示后,点击【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7.退休销户】,阅读并勾选《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事项申请页面,在“基本信息”栏目下系统自动反显用户基本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退休状态未通过北京市社保养老部门核验的,还需点击右侧“上传相关退休材料”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提取本金”、“提取利息”、“本息合计”三项为自动返显。选择【收款人户名】,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如选择【收款公积金卡或储蓄卡银行】,系统出现下拉菜单,选择银行并输入卡号,也可将提取资金打入申请人的非公积金用卡号中。选择【联行号查询】可精确或模糊查询到所选银行卡发卡行的联行号码。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提示:1.“缴存状态”必须为“封存”方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2.相关退休材料一般为:退休证、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等。第三步,查看进度。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鼠标左键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途径二:通过北京公积金APP申请,网上办结。第一步,登录系统。点击北京公积金APP,进行登录。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相关信息点击【服务】,在“我要提取”栏选择【退休销户】,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相应的事项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录入相关信息,相关流程与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一致。点击【提交】,提示操作成功。 途径三: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第一步,提供材料。职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退休状态未通过北京市社保养老部门核验的,还需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如退休证或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等)。第二步,住房公积金柜台审核办理。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申请人本人填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交由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