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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805011002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设定依据: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展开】 | ||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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