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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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考全科”级别)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参加2个科目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免二科”级别) 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1.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参加1个科目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增报专业”级别) 已经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进行报考。 (来源:《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发〔2023〕15号)第三部分报名条件。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 二、报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客观。 三、按要求上传审核所需的材料原件图片(图片须清晰完整;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报考人员,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图片时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图片)。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东城区人事考试中心: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不办公);北京市西城区人事考试中心: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不办公)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人事考试中心:东城区长青园路长青园1号楼110、112室 北京市西城区人事考试中心:西城区樱桃二条8号院3号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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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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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20801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801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801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是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g.cpta.com.cn/examfront/login/initLogin.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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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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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报考平台注册个人基本信息 | |||||||||
(一) | 身份与学历学位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 2、报考人员须本人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注册,完善个人信息,等待系统在线核查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原则上24小时内返回核查结果,系统核查无论通过与否均可继续报名流程)。 3、若提示证件号码已注册,请确认是否已注册,可通过【找回用户名或密码】功能进行查询,若没有信息可以继续注册。若查询到注册信息,忘记密码问题或手机号码已更换,需要找回密码的,请咨询考试组织机构。【展开】 |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发〔2023〕15号),报考人员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注册。(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展开】 |
二、填写报考信息 | |||||||||
(一) | 报考级别、专业报考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交信息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提交信息不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 2、报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客观。 3、按要求上传审核所需的材料原件图片(图片须清晰完整;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报考人员,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图片时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图片)。 4、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人员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 5、签署告知承诺书后需要撤回承诺的,需在提交报名信息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承诺后,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6、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接受人工审核。 请参看我市当年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发〔2023〕15号),报考人员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注册。(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展开】 |
三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展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中附件1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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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报考人员 |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 |
审查标准 1、报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客观。2、按要求上传审核所需的材料原件图片(图片须清晰完整)。 请参看我市当年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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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系统管理员 | 资格审核通过,予以受理。资格审核不通过,须在法定工作日与审核机构联系。 |
审查标准 提交信息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提交信息不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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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网报系统 | 缴费成功即报名成功 |
审查标准 完成报名提交并通过审核的人员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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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系统管理员 | 1、告知建造师报名结果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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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告知建造师报名结果 | |
结果名称 | 告知建造师报名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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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告知建造师报名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该项考试规定的资格审核时间为准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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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展开】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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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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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发〔2002〕1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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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方案》(见附件)自2022年起实施。除调整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外,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其他考试报名条件不变。第四条 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对应,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五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资格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严格制定考试大纲,认真履行命审题职责,在考试中加强对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力度,严厉打击考试违纪行为,强化对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估和继续教育,确保政策落地后职业资格水平不降低。【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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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市〔2003〕2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建造师专业划分: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展开】 |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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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人部发〔2004〕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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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人厅发〔2006〕2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二)保留的专业类别: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展开】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考试费和考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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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一级建造师:1、客观题:56元/人/科;2、主观题:65元/人/科。二级建造师:50元/人/科。 |
收费依据 | 1.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1〕347号)第一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及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一级建造师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56元/科(客观)65元/科(主观)。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8]106号)第一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均为每人每科50元。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考试报名服务事项不收费 |
1、资格审核已通过,但没有按时缴纳考试费,还能补缴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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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没有按时缴纳考试费,报名已经结束,是不能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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